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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費資(警)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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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部分媒體報導,民眾配眼鏡需報衛生局取得許可一事,非屬事實

日期:114/10/19

有關今(10/19)日媒體報導「鏡片已核可、加鏡架賣要重罰」一事,食品藥物管理署(下稱食藥署)說明如下:

「鏡框」非屬醫療器材管理。前行政院衛生署99年8月10日署授食字第0991609429號公告已刪除「M.5842鏡框 Spectacle frame」品項。另符合「M.5844矯正鏡片」品項鑑別之產品,以醫療器材管理。倘非屬前述鑑別範圍之鏡片(如無度數的太陽眼鏡),則非屬醫療器材。

販賣醫療器材,應由醫療器材販賣業者為之。倘依個別民眾之需求,將領有醫療器材許可證之矯正鏡片置入鏡框進行組合供該民眾使用,其裝配後之眼鏡無需另外申請醫療器材許可證。有關部分媒體報導所稱,前述配置眼鏡(把鏡片加上鏡框)要再報衛生局取得許可一事,非屬事實。

有關醫療器材屬性,須依產品原廠產品說明書(載明使用方法、功能用途及工作原理)據以判定。依醫療器材管理法第25條第1項規定,製造或輸入醫療器材須經核准並取得許可證,違者可處6萬至200萬元罰鍰;意圖販賣、供應而違反前述規定,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1000萬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