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配合本(110)年「電子支付機構管理條例」(下稱本條例)修正,整合電子票證業務,並提供消費者契約權益保障,行政院消費者保護會審議通過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下稱金管會)研擬之「電子支付機構業務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下稱本事項)修正草案。後續將由金管會依法公告,並輔導業者遵守規範,本事項相關修正重點如下:
一、明定適用對象為「電子支付機構」與「消費者」,將法律關係單純化:
為改善本事項過去同時規範「電子支付機構」、「消費者」及「收款特約店家」三方權利義務關係,在適用上有過於複雜的問題,明定本事項僅適用於「電子支付機構」與「消費者」雙方所簽訂使用電子支付機構業務服務的契約,將法律關係更加單純化。例如:消費者使用手機以街口支付方式(電子支付服務)向飲料店家(收款特約店家)購買飲料,消費者與街口支付業者,即適用本事項規定。
據金管會統計,目前專營之電子支付機構,計有國際連、橘子支、街口支付、歐付寶、簡單行動支付、悠遊卡、一卡通、愛金卡及遠鑫等9家業者。
二、擴大電子支付機構業務服務內容,使消費者擁有更多的選擇:
為使消費者有更好的消費體驗,並改善外籍移工匯兌不便,電子支付機構除開放商品禮券及紅利積點等服務外,亦開放可辦理國內外小額匯兌服務。日後匯兌服務不再僅限於向銀行辦理,消費者(含外籍移工)將擁有更多的選擇。
三、整合電子票證業務服務,避免業者規避電子支付規範:
隨著支付趨勢的發展,電子支付及電子票證的使用場域及運用界線愈趨模糊,為求一致性管理,避免業者規避電子支付規範適用,故明定本事項亦適用於電子票證之業務服務。(例如:悠遊卡、一卡通、愛金卡及遠鑫等電子票證業者)
四、明定掛失止付手續,並禁止訂立業者免責條款,維護消費者權益:
(一)明定掛失止付手續:為保障消費者支付交易安全,如消費者的電子支付帳戶或記名式儲值卡遇有冒用或盜用情事時,明定有掛失止付手續,以維護消費者權益。
1.「電子支付帳戶」部分:消費者發現電子支付帳戶有被冒用或盜用情事,應通知電子支付機構停止服務並採取防範措施。
2.「記名式儲值卡」部分:消費者發現「記名式儲值卡」(例如:記名式悠遊卡)有遺失或被竊情事,應通知電子支付機構辦理掛失止付;惟倘係「無記名式儲值卡」(例如:無記名式悠遊卡),因實務難以辨識失主,故無法為掛失止付。
(二)禁止訂立業者免責條款:為強化消費者權益保障,當消費者的電子支付帳戶或記名式儲值卡遇有冒用或盜用情事時,明定業者不得於契約中記載「在業者未辦妥防範措施前,消費者因此所生之損失,一律由消費者負擔」。
五、明定契約中不得記載儲值卡「超過使用期限、未使用完的餘額不得退費」,或「其他不合理的使用限制」,減少消費糾紛:
為避免業者對儲值卡(例如:悠遊卡、一卡通等)設有不合理使用限制而衍生消費糾紛,明定業者不得於契約中記載儲值卡「超過使用期限、未使用完的餘額不得退 費」,或「其他不合理的使用限制」,以保障消費者之權益。但依政府相關規定發行之特種儲值卡者(例如:各縣市政府核發之社會福利卡),則依其規定。
最後,行政院消費者保護處提醒消費者,使用電子支付服務時,應注意交易安全,並妥善保管帳號、密碼及儲值卡;另呼籲業者,所提供之契約應符合「電子支付機構業務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規定,倘與前開規定未合,經令限期改正而屆期不改正者,主管機關可依消費者保護法第56條之1規定處新台幣3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經再次令其限期改正而屆期不改正者,處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