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維護消費者權益,行政院消費者保護處(下稱行政院消保處)於114年10月至11月間前往臺北市、新北市、桃園市、新竹縣、雲林縣、臺南市及高雄市之機場、高鐵站、臺鐵車站、捷運站等交通要衝消費場所(下稱該類場所)進行聯合查核,共計查核14處,查核結果各該場所均有設置自動體外心臟電擊去顫器(Automated External Defibrillator,簡稱AED),其中涉及違規缺失者,已請主管機關本於職權或督導地方政府,依法要求營運單位改善完成。
鑒於高鐵、臺鐵車站、捷運站等交通要衝有大量人流匯集出入,倘民眾有身體不適等使用需求時,如緊急救護設備(AED)或安全維護裝置(例如緊急求救裝置)無法正常運作,恐成為民眾人身安全之隱憂。從而,為瞭解各該交通要衝消費場所之AED緊急救護設備與安全維護裝置之設置維護及相關管理制度現況,行政院消保處於114年10月至11月間,會同交通部鐵道局、民用航空局、地方政府交通、建管單位及消費者保護官等相關主管機關,針對該類場所之緊急救護設備及相關管理措施、安全維護裝置等項目進行查核。結果如下(詳如附表):
一、緊急救護設備及相關管理措施部分:11處場所不符規定(項次1、3、5、6、7、8、9、10、11、12、14),主要為AED設置管理之缺失:
(一)AED 指示標示不符規定:計11處(項次1、3、5、6、7、8、9、10、11、12、14),包括指示標示顏色非紅色、離地高度不足、重要入口處未設AED指示標示等。
(二)AED網路資料登錄不完整:計9處(項次3、5、6、7、8、9、10、11、12)。
(三)AED警鈴未正常運作:計2處(項次8、10)。
(四)場所平面圖未標示AED位置:計2處(項次6、8)。
二、安全維護裝置部分:3處場所不符規定(項次3、8、12),缺失均為公共廁所之緊急求救裝置觸動時無警報聲。
有關本案查核結果,行政院消保處除已請主管機關交通部及內政部依法續處外,並請交通部加強交通要衝AED緊急救護設備維護管理之法令宣導及進行場所查核,輔導相關營運單位落實法遵,一併注重場所管理人及現場工作人員之教育訓練,提升其對於急救設備器材使用之熟稔度,以備不時之需;另請內政部督導地方建管單位強化轄內各類消費場所相關安全維護裝置之管理及查核,俾確保消費者之安全。
行政院消保處提醒消費者,於該類場所搭乘交通工具或使用設施設備時,多加留意AED緊急救護設備與安全維護裝置之設置位置,以維護自身安全及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