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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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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布市售電熱毯品質安全檢測及標示查核結果

日期:111/03/07
資料來源:消費者保護處

行政院消費者保護處(以下簡稱行政院消保處)採樣市售電熱毯10件,進行品質檢測及標示查核。其中品質檢測有2件不符規定,標示查核有5件不符規定,均已分別由經濟部標準檢驗局(下稱標準局)及經濟部中部辦公室(下稱經濟部中辦)依商品檢驗法、商品標示法暨電器及電子商品標示基準規定查處。

電熱毯為國人於氣溫驟降之際經常使用生活用品,行政院消保處為瞭解其品質及標示之落實情形,消保官於網路平台隨機購買不同廠牌之電熱毯10件;分由標準局進行溫升、洩漏電流及絕緣耐電壓、異常操作、構造檢查、重要零組件比對及電磁相容性等項目之檢測,及商品檢驗標識查核;另由經濟部中辦處理商品標示之查核等。檢測查核結果如下(詳如附表):

一、 品質檢測:

(一)溫升、洩漏電流及絕緣耐電壓、異常操作部分:10件均無不符規定情形。

(二)構造檢查部分:1件不符規定,缺失態樣為電源線插頭刃片無開孔。

(三)電磁相容性部分:1件不符規定,缺失態樣為電磁干擾測試超標。

二、 重要零組件比對:均無不符規定情形。

三、 標示查核:

(一)商品檢驗法部分:2件不符規定,缺失態樣分別為未有商品檢驗標識,及標示之生產日期並非實際生產日。

(二)商品標示法部分:5件不符規定,主要缺失為未正確標示製造年份。

電熱毯為強制檢驗商品,於完成檢驗程序並貼附商品檢驗標識後,始得於市面上販售。有關本案「標示項目」經查核違反「商品檢驗法」部分,標準局已依同法第59條第1項規定,通知業者限期改正標示,若屆期未改正者,將處新臺幣(下同)1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鍰,並依同法第42條第2款規定廢止其商品驗證登錄;至違反「商品標示法」部分,經濟部中辦已移請地方主管機關依同法第15條規定查處並通知業者限期改正,若屆期未改正,將處2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鍰。

另有關本案「品質項目」經檢測不符合規定部分,涉及逃避檢驗者,標準局將依「商品檢驗法」第60條規定,處25萬元以上250萬元以下罰鍰,並依同法第63條通知報驗義務人限期回收或改正;至未涉及逃檢者,仍將依「商品檢驗法」第42條第1款規定廢止其商品驗證登錄,並依同法第63條之1規定,通知業者限期回收或改正,違者將處1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鍰。

行政院消保處提醒消費者,選購電熱毯時,除應注意有無或等商品檢驗標識外,亦應注意是否有標示原產地、型號、使用方法或注意事項,及製造商或進口商等基本資料,並按相關注意事項或警語正確使用商品;尤應避免使用時間過長,或使用期間有折疊、未鋪平等情形。多一分留心,就多一分安心,聰明選購電熱毯,就能用得溫暖又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