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維護消費者權益,行政院消費者保護處(下稱行政院消保處)於113年6、7月間,前往臺北市、新北市及桃園市之實體店面抽樣紙類食品容器共計18件,其中品質檢驗全部符合規定,至於標示查核結果,則有1件不符合規定,已由衛生機關依法裁罰並要求業者改善完畢。
鑑於速食店、便利商品及餐飲業者經常使用紙杯、紙碗、紙盒或紙袋等紙類食品容器來盛裝各種熱的或冷的飲料或食物,因此該等容器之品質及標示是否符合規定,攸關民眾之身體健康,故行政院消保處抽樣紙類食品容器18件,進行材質檢驗(螢光增白劑)及溶出檢驗(例如高錳酸鉀消耗量、重金屬、蒸發殘渣及塑化劑),及由地方衛生機關進行標示查核。相關檢驗及標示查核結果如下(詳如附表):
一、材質及溶出檢驗部分:全部均符合規定(項次1之樣品因會漏液,故只執行蒸發殘渣之溶出試驗)。
二、標示查核部分:1件不符合規定(項次1),主要缺失為未標示材質名稱及耐熱溫度、負責廠商名稱、電話及地址、原產地、製造日期、注意事項等。
關於標示不符規定部分,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已請地方政府衛生機關依法裁罰新臺幣3萬元,並要求業者改善完畢。
行政院消保處在此呼籲紙類食品容器製造業者,於生產製造相關商品時應符合「食品器具容器包裝衛生標準」之規定,另民眾選購此類容器時,亦應注意標示是否完整,例如:材質名稱及耐熱溫度、負責廠商資訊、製造日期及注意事項等,以維護自身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