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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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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售家庭用壓力鍋檢驗及標示查核結果

日期:111/12/13
資料來源:消費者保護處

       行政院消費者保護處(下稱行政院消保處)與經濟部標準檢驗局(下稱標準局)合作採樣10件市售「家庭用壓力鍋」,檢測查核結果在「品質項目」全數符合規定;「標示項目」有6件不符合規定。行政院消保處業請相關主管機關依法限期改善並均已改善完成。
家庭用壓力鍋為現代人常用的烹煮器具,因利用加壓原理烹煮食物,如發生減壓不當或洩壓氣孔堵塞情形,壓力失衡下有可能造成危險。為確保市售家庭用壓力鍋品質安全與標示正確,行政院消保處與標準局在大臺北地區實體店面及網路平台共計購樣10件市售「家庭用壓力鍋」進行檢測查核。品質檢測部分由標準局進行關於「底部偏差」、「壓力控制裝置」、「安全裝置」、「開啟之安全性」、「降壓裝置」項目檢測;標示查核部分則由標準局及經濟部中部辦公室(下稱經濟部中辦)分別依「商品檢驗法」及「商品標示法」等相關規定協助檢視。
本次查核檢測結果如下(詳如附表):
一、品質檢測:全數符合國家標準CNS12574「家庭用壓力鍋」相關安全標準規定。
二、標示查核:
(一)商品檢驗法部分:
1、查核結果:
(1)一般標示:6件符合規定,4件不符合規定。主要缺失為未依規定於說明書上標示壓力鍋之識別、最高容許壓力、工作壓力、製造年份等,不符合規定部分均已限期改善完畢。
(2)商品檢驗標識:10件均符合規定。
2、裁罰依據:一般標示不符合規定部分,依商品檢驗法第59條規定,通知業者限期改正標示,若屆期未改正者,處1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鍰,並依同法第42條第2款規定廢止其商品驗證登錄。
(二)商品標示法部分:
1、查核結果:6件符合規定,4件不符合規定。主要缺失為未以中文標示原產地、未標示製造日期、製造商電話等,不符合規定部分均已限期改善完畢。
2、裁罰依據:經濟部中辦已移請地方主管機關依商品標示法第15條規定查處,若屆期未改正,將依規定處2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鍰。
最後,行政院消保處提醒消費者,購買或使用壓力鍋應特別注意以下事項:
一、消費者應購買有貼附「商品檢驗標識」之「家庭用壓力鍋」商品,選購時並應檢視各項標示是否清楚、是否附有中文使用說明書並依說明書使用。
二、壓力鍋的火源位置應儘量穩固,不同種類食物烹煮時應依說明書指示時間及方式為之,勿以不正常的方式增加壓力鍋的烹煮速度或壓力,並請勿將壓力鍋用於烹煮以外之用途。
三、使用壓力鍋時,鍋蓋上切勿擺放物品而影響壓力排(洩)放功能,亦不可觸摸高溫的鍋面及排(洩)出的蒸汽,以免發生燙傷等意外。
四、使用壓力鍋時應儘可能全程在場,避免讓未成年孩童、體能不足及缺乏使用知識經驗者靠近與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