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維護消費者權益,行政院消費者保護處(下稱行政院消保處)於本(114)年4月至5月間前往臺北市、新北市、苗栗縣及雲林縣之賣場超市零售業等消費場所(下稱該類場所)進行聯合查核,共計查核18家,其中涉及缺失者計12家,已請主管機關經濟部督導地方政府依法要求業者改正,促使賣場標價與售價達成一致。
鑒於賣場超市零售業等消費場所常藉由標示促銷價格吸引消費者購買,惟商品多樣且促銷價格經常浮動,屢有標示價格與實際售價不符的情況,如標價低於售價,將造成消費者權益受損,因此,為瞭解該類場所之標價與售價是否一致,行政院消保處會同地方政府消費者保護官及經發主管機關,針對該類消費場所標價與售價進行查核比對。相關結果如下(詳如附表):
一、缺失比例統計:經查18家賣場之中,12家賣場均有標價與售價不一致情形,賣場缺失比例家數達67%;查核品項總計520件之中,共計41件有標價與售價不一致情形,缺失品項數比例達7.9%。
二、標價與售價不一致樣態:
(一)標價高於售價共計35件(12家)。(項次2、3、5、6、7、8、10、12、14、15、16及18)
(二)標價低於售價共計6件(3家)。(項次5、10及16)
有關本案查核結果,行政院消保處除已請主管機關經濟部依法妥處外,並針對本次查核發現缺失之樣態(例如:超市賣場中的商品標價低於售價),如有溢收商品售價須請賣場業者退還消費者;同時應加強該類場所管理人及現場從業人員法規宣導及教育訓練。
行政院消保處提醒消費者,於該類場所結帳後,應留意收據明細所顯示之商品售價,是否與商品標價相符合,倘若發現售價高於標價可立即向業者反應,應以標價結帳,以維護自身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