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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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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通過「犬、貓美容服務定型化契約」規範

日期:114/05/12
資料來源:消費者保護處

  
       國人飼養寵物比例持續增加,越來越多消費者將犬、貓視為家庭成員,企業經營者因應市場需求,隨而提供各式寵物美容服務(剪指甲、剃毛、洗澡/SPA護膚、剪毛等)。為預防消費糾紛,促進契約公平,平衡消費者和企業經營者雙方權益,農業部依消費者保護法第17條第1項授權研訂「犬、貓美容服務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草案,業經行政院消費者保護會第91次會議通過,並經行政院核定,農業部於本日(114年5月12日)公告。後續將由農業部辦理宣導及查核,督促企業經營者遵守規範。
      本項法規命令規定重點如下:
一、服務內容之說明及確認:為使消費者瞭解所選擇之犬、貓美容服務內容,企業經營者應於訂約前向消費者充分說明美容服務項目、期間、次數、有無約定指定服務人員、費用及其支付方式,以及製作服務紀錄經消費者確認,並提供消費者留存。繳費項目未清楚列明者,企業經營者不得向消費者收取。(應記載事項§3、§12)
二、詢問、照護義務及異常處理:企業經營者實施美容服務前,應向消費者詢問犬、貓個性、是否具攻擊性、有無疾病等應注意事項,並檢查犬、貓現況,以判斷是否適合接受服務。此外,企業經營者於美容服務實施期間,應提供犬、貓安全之環境及妥善之照顧。企業經營者發現犬、貓美容部位或生理健康有異常狀況時,應立即妥善處理,並通知消費者。有就醫必要時,應優先送往消費者指定之獸醫診療機構。 (應記載事項§4、§5)
三、契約解除或終止之退費規定:
(一)消費者任意解除或終止契約:犬、貓美容服務實施前,消費者得隨時解除契約;美容服務實施後,消費者得隨時終止契約;但單次服務,不適用之。企業經營者應於3日內退費,並可扣除約定手續費(不得逾本契約總費用5%,且不逾新臺幣1千元),及已接受美容服務費用。
(二)因可歸責於企業經營者之解除或終止契約:企業經營者有變更服務地點或消費者指定之犬、貓美容服務人員等情形,消費者得解除或終止契約。企業經營者應於3日內退還相關費用予消費者,如消費者另受有損害,並應賠償。
(三)不可歸責於雙方之解除或終止契約:因天災、事變、政府法令等不可歸責於雙方之事由,致不能履約,或犬、貓死亡或疾病等情形,致難以繼續接受契約服務時,雙方得解除或終止契約。企業經營者應於3日內退還相關費用予消費者,不得收取手續費。
 (應記載事項§6至§9)
四、消費者逾時接回犬、貓之處理方式:
(一)企業經營者完成犬、貓美容服務後,消費者應於雙方約定時間前接回。消費者接回犬、貓逾約定時間者,逾時未滿30分鐘不收取逾時費。超過約定時間30分鐘以上,雙方若有約定逾時費,企業經營者得依約定開始計收逾時費。
(二)消費者超過當日營業時間未接回犬、貓者,企業經營者應通知消費者或其緊急聯絡人;無法通知或經通知而未接回犬、貓時,企業經營者仍應善盡照顧之責,並得收取違約費(逾時費加計5%,每日最高不逾該次服務費用之3倍)。
(三)消費者逾3日未接回犬、貓時,企業經營者應通知動物保護主管機關依動物保護法相關規定處理。(應記載事項§10)
五、提供履約保障:企業經營者應就預收犬、貓美容服務費用50%額度,提供履約保障。但契約期限1個月以內或按月收費或預收費用累計未消費金額在新臺幣1萬元以下者,得不提供。(應記載事項§13)

       行政院消費者保護處表示,依消費者保護法第56條之1規定,企業經營者使用定型化契約若有違反公告事項之情形,除法律另有處罰規定外,經主管機關限期改正而屆期不改正者,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經再次令其限期改正而屆期不改正者,處新臺幣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