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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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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售滑步車之品質檢測及標示查核結果

日期:112/12/15
資料來源:消費者保護處

    為維護消費者權益,行政院消費者保護處(下稱行政院消保處)與經濟部標準檢驗局(下稱標準局)合作,於本(112)年5至6月採樣15件市售滑步車辦理品質檢測及標示查核。結果發現品質檢測全數皆合格;標示查核則有6件不合格,已請主管機關依法要求業者改善。
    考量近年無踏板鍊條之幼童滑步車正夯,為保障幼童健康安全,行政院消保處遂赴新北、臺北等地玩具店、體育用品、婦嬰用品等實體店面及電商平台隨機購樣15件商品,標準局委託財團法人台灣商品檢測驗證中心依據國家標準CNS 4797「玩具安全(一般要求)」及其系列標準進行品質項目檢測,另就相關標示(包括商品標示、商品檢驗標識及國家標準中文標示等)進行查核。相關品質檢測及標示查核結果如下(詳如附表): 
一、品質檢測部分:15件均合格。
(一)化學性測試:
 1、重金屬含量:全數合格。
 2、塑化劑含量:全數合格。
 3、甲醯胺含量:把手含泡棉材質者僅3件(項次1、4及5),3件檢測均合格。
(二)物理性測試:全數合格。
(三)電驅動性測試:使用電池者僅3件(項次6、9及11),3件檢測均合格。
二、標示查核部分:6件不合格(項次1、2、3、11、13、14)。
 1、商品檢驗標識:3件不合格(項次1、3及13),包括:無「商品檢驗標識」(項次1及13)及查無報驗紀錄(項次3)。
 2、中文標示:4件不合格(項次2、11、13及14),包括:內外包裝標示「適用年齡」不一致(項次2及11)、外包裝兩處標示「適用年齡」不一致(項次11及14)及完全未標示(項次13)。  
    關於中文標示不符規定部分,前經濟部中部辦公室(現業務由標準局承接)已請地方主管機關要求業者改善完畢,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第84次會議決議請標準局加強滑步車源頭管理、後市場稽查及標示規定,尤其是「適用年齡」之標示,產品包裝及實體滑步車要一致,列入重點查核項目;並請標準局研議滑步車的使用必須加註如「由成人陪同」以及「注意路面狀況」等警語。
行政院消保處提醒家長選購及使幼童騎乘滑步車時,應特別注意下列事項:
一、滑步車為騎乘玩具,為應施檢驗商品,家長購買時應注意選購商品有無貼附「商品檢驗標識」,並應依中文標示內容,選擇適合幼童年齡使用的滑步車。
二、滑步車無剎車功能,主要是靠幼童雙腳剎車,使用時應讓幼童穿戴防護裝備,且於非交通道路上使用,以保障幼童騎乘之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