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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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飲用水連續供水固定設備水質檢驗暨維護管理查核結果

日期:115/02/12
資料來源:消費者保護處

      為維護消費者權益,行政院消費者保護處(下稱行政院消保處)於115年1間前往臺北市、新北市、新竹市、臺中市、彰化縣、嘉義市及高雄市之「交通要衝」、「健身中心」及「百貨公司(或賣場)」進行飲用水連續供水固定設備(下稱飲用水設備)的維護管理查核及水質檢驗,共計查核20處所,其中飲用水設備維護管理10處不符合規定,水質檢驗2處不符合規定。針對本次查核檢驗所發現之各項缺失,已立即請主管機關督促地方政府依法處理並要求業者改善。
      鑑於各類公私場所為方便民眾飲水,通常都會設置飲用水設備,故為維護民眾的飲用水安全,行政院消保處於115年1月間會同上開地方政府環保機關進行聯合查核,以確保民眾的飲用水安全。本次查核檢驗結果如下(詳如附表):
      飲用水維護管理部分:10處不符合規定(項次:3、7、8、11、12、14、15、16、17、20),主要缺失為:
(一)飲用水設備管理單位應自行或委託專業機構辦理維護,每月至少1次,並將每次維護內容詳細記載於飲用水設備水質檢驗及設備維護紀錄表;其紀錄應保存2年,以備主管機關查核:8處不符合規定(項次:3、7、11、12、14、16、17、20)。
(二)依規定辦理飲用水設備水質狀況檢測;其紀錄應保存2年,以備主管機關查核:4處不符合規定(項次:8、14、16、20)。
(三)飲用水設備管理單位應將每一飲用水設備水質檢驗及設備維護紀錄表置於該設備明顯處,並備主管機關查核:7處不符合規定(項次:3、12、14、15、16、17、20)。
一、水質檢驗部分:
(一)大腸桿菌群:1處不符合規定(項次2),為大腸桿菌群超標。
(二)重金屬:1處不符合規定(項次10),為重金屬鉻超標。
     本次水質檢驗不合格之處所,地方主管機關於接獲檢驗報告後,已立即要求該等處所停止飲用水設備之使用,且目前均已改善完畢。至於飲用水設備維護管理有缺失之處所,目前正由地方政府環保機關依法處理並持續要求改善中。
     行政院消保處在此呼籲飲用水設備管理單位及民眾應注意下列事項:
一、飲用水設備管理者應確實遵守「飲用水管理條例」及「飲用水連續供水固定設備使用及維護管理辦法」之規定,自行或委託專業機構辦理維護,每月至少一次。至於維護內容可以是更換、清洗濾心、濾材或濾料、消毒機台、管線或其他維護等。
二、業者或管理者應每隔3個月檢測大腸桿菌群或其他必要之檢測,以符合「飲用水水質標準」之規定。
三、民眾在使用飲用水設備時,可注意飲用水設備管理單位是否有將每一飲用水設備水質檢驗及設備維護紀錄表置於該設備明顯處,以作為使用飲用水設備之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