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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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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醒健身消費者注意! 本(110)年8月10日至8月23日二級警戒期間之請假權益

日期:110/08/13
資料來源:消費者保護處

      行政院消費者保護處(以下簡稱行政院消保處)提醒消費者,教育部公告「競技及休閒運動場館業因應COVID-19防疫管理指引」(下稱管理指引)自本年8月10日起繼續於二級警戒適用,因此,在8月10日至8月23日延長二級警戒期間,消費者仍得向健身業者請假,業者不得收取請假手續費用。至於8月24日以後之情形,則需視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以下簡稱疫情指揮中心)與教育部之宣布而定。
教育部本年7月26日公告之前開管理指引,原適用期間為7月27日至8月9日延長二級警戒期間,此期間運動場館之容留人數上限為50%,各場館之附屬設施(例如:淋浴間、三溫暖、蒸氣室、烤箱等)不開放。為顧及消費者完整權益,教育部體育署表示此期間消費者得向健身業者請假,業者不得收取請假手續費用。
今疫情指揮中心於本年8月9日公布,自8月10日至8月23日維持疫情警戒標準為第二級,教育部遂於8月10日公告前開管理指引自8月10日起繼續適用,且不再限定期限。依該照管理指引規定,健身場館仍有容留人數與相關設施使用之限制,消費者仍無法行使完整權益,與單純二級警戒消費者權益未被限制之情形不同;因此,在8月10日至8月23日延長二級警戒期間,消費者得請假之權益應續以維持。至於8月24日以後消費者與健身業者之權利義務關係如何,則需視疫情指揮中心與教育部之宣布而定。
    鑒於疫情變化之不可預測性,故行政院消保處呼籲健身業者應確實遵守管理指引,以維護雙方健康安全;另若消費者與健身業者產生消費糾紛,可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以下規定,向消費者保護團體、各地方政府消費者服務中心申訴或至行政院消費者保護會網站(https://cpc.ey.gov.tw/)進行線上申訴,以保障自身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