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鑑於大眾運輸業者於預防酒駕之際,經常利用一般用酒精測試裝置(下稱一般用酒測器)進行自主管理;餐飲業者亦會提供一般用酒測器,使消費者按測試結果來評估是否酒後駕車。行政院消費者保護處(下稱行政院消保處)遂針對15件市售一般用酒測器進行抽測,品質檢驗及標示查核結果15件均不符合規定。行政院消保處均已請主管機關經濟部依法處理在案。
由於每年歲末尾牙及春節期間餐會及相關活動甚多,行政院消保處考量市售一般用酒測器之品質是否符合現行國家標準CNS 15988「一般用呼氣酒精測試裝置-要求與試驗法」(下稱CNS 15988)規定有進一步了解之必要,遂於去(107)年9月至10月間,委請財團法人工業技術研究院量測技術發展中心進行一般用酒測器品質檢測;另由經濟部中部辦公室依電器及電子商品標示基準辦理標示查核。
本次查核檢驗結果15件,品質檢測及標示查核15件均不符合規定如下(詳如附表):
品質檢測部分:
呼吸取樣:15件不符合。
準確性測試:15件不符合。
連續呼吸:14件不符合。
商品標示部分:
15件均不符合電器及電子商品標示基準,主要違失為:
未標示製造年份及製造號碼:15件。
未標示進口商或委製商地址及電話:12件。
未標示商品原產地:11件。
未標示製造商或委製商名稱:11件。
針對本次品質檢測及標示查核所發現之違失,行政院消保處已請經濟部依法妥處;並於行政院消費者保護會第59次會議提案說明。案經主席裁示由行政院消保處邀集經濟部、內政部及交通部等相關機關研議後續辦理事項。行政院消保處遂於本(108)年1月10日召開會議,請經濟部加強宣導適法之標示方法及符合CNS 15988之一般用酒測器製造方法;另請交通部及內政部針對大眾運輸業者推廣,宜選購合乎CNS 15988之一般用酒測器,俾確保消費者權益及交通安全。
行政院消保處提醒大眾運輸業者、餐飲業者及民眾在選購一般用酒測器時,應特別注意下列事項:
一般用酒測器僅供使用者自我管理使用之性質,不得用於質疑執法用或專業用酒精分析儀之量測結果。
選購符合商品標示法及電子商品標示基準之一般用酒測器,切勿購買標示不清或來路不明的商品。
應依商品標示用途、使用方法及其他應注意事項,正確使用商品。
選購符合CNS 15988之一般用酒測器,以避免購買到無法正確取樣或準確性不足之商品。
最後,行政院消保處再次提醒消費者,「喝酒不開車、開車不喝酒」,平安是回家唯一的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