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維護消費者權益,行政院消費者保護處(下稱行政院消保處)於113年11、12月間前往基隆市、新竹縣、苗栗縣、南投縣、雲林縣、高雄市及花蓮縣之健身中心進行聯合查核,共計查核21家,其中建築安全管理10家不符合規定,消防安全管理2家不符合規定,環保安全管理在飲用水固定設備10家不符合規定,健身中心定型化契約12家不符合規定,及健身教練服務定型化契約12家不符合規定。針對本次查核所發現之各項缺失,已請各主管機關督促地方政府要求業者儘速改善。
行政院消保處前於113年5月間辦理健身中心聯合查核案,經提報行政院消費者保護會第88次會議討論後,主席鄭副院長麗君深表重視,裁示繼續加強對健身中心的查核。為此,行政院消保處於113年11、12月間再次會同地方政府之消費者保護官、建管、消防、環保及體育主管機關進行聯合查核,以維護消費者權益。本次查核結果如下(詳如附表):
一、建築安全管理:10家不符合規定(項次:2、4、6、7、10、11、14、19、20、21),主要缺失為未辦理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申報、未辦理變更使用及未辦理室內裝修許可等。
二、消防安全管理:2家不符合規定(項次4、21)。主要缺失為消防安全設備不符合規定及消防安全設備未定期委託消防專技人員檢修及申報等。
三、環保安全管理:飲用水固定設備10家不符合規定(項次:2、4、7、8、9、10、11、14、16、18),主要缺失為飲用水設備未每月至少維護一次並作成維護紀錄表、未依規定辦理水質檢測及檢測與維護紀錄表未置於設備明顯處供主管機關查核等。
四、健身中心定型化契約:12家不符合規定(項次:2、4、6、7、8、10、12、14、16、18、19、20),主要缺失為無法認定有踐行審閱期之規定、契約內容未有履約保障之規定及業者提供之履約保障非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許可之電子支付機構等。
五、健身教練服務定型化契約:12家不符合規定(項次:4、6、7、9、10、11、12、14、16、18、19、20),主要缺失與上開健身中心定型化契約相同。
行政院消保處在此呼籲健身中心業者及民眾應注意下列事項:
一、業者應確實遵守建築法、消防法及飲用水管理條例之相關規定,確保健身中心的公共安全及飲用水設備安全,以維護民眾的權益。
二、業者使用定型化契約時,應適時向民眾解說,幫助民眾瞭解契約內容,並應交付民眾充分審閱,以減少消費糾紛之發生。
三、民眾在簽訂健身中心定型化契約或健身教練服務定型化契約時,如業者收費非「按月收款」、「按堂收款」或「預收費用累計新臺幣5,000元以下」時,則應注意契約內容是否有履約擔保之條款,以維護自身之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