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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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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通過「國內線航空乘客運送定型化契約」修正規範,促進公平搭乘及退票權益

日期:115/01/27
資料來源:消費者保護處


       為使有限空運資源能充分利用,確保消費者公平取得搭乘機會,以促進消費者平權等目的,交通部研提「國內線航空乘客運送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應記載事項第1點、第2點及第5點修正草案,經行政院核定,交通部於115年1月27日公告自115年3月9日生效。修正重點如下:
一、三日(含)以上法定連續假期公告疏運期間航班之機票,訂有逾期作廢退票限制者,得按距航班起飛日之期間長短收取退票費用(修正規定第 2點第1項但書第2款)
       為鼓勵民眾儘早確認行程,降低民眾一次訂購多張機票或訂位後未及時取消之情形,使未使用之機位得儘早釋出予有需求之旅客,促進消費者平權與取得公平搭乘之機會,針對三日(含)以上法定連續假期公告疏運期間航班訂有逾期作廢退票限制之機票,將現行得收取「退票費用最高不得逾票面價10%」之規定,修正為得按「退票日距航班起飛日之期間長短」收取退票費用(最高不得逾票面價30%,詳如附表)。
二、增訂因不可抗力或不可歸責事由致無法搭機之退票規定(修正規定第2點第1項但書第3款)
       為讓有限空運資源能於航班起飛前充分利用,使機位得以儘早釋出,並兼顧消費者權益,倘旅客因不可抗力(如:天災等)或奔喪、個人疾病等不可歸責事由致無法搭機,於航班起飛前通知原售票單位,並於辦理退票時視需要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如:訃聞、診斷證明、死亡證明等),原售票單位得免收退票費用。
三、 配合現行實務作業,增訂優待票之購買及搭機時須出示身分證明文件正本(修正規定第5點)
       國內線票價優待依現行「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老人福利法」、「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及「離島地區居民航空票價補貼辦法」等相關法規提供,為配合現行實務作業,增訂乘客於購票及搭機時須出示相關身分證明文件正本(如:國民身分證、戶口名簿、健保卡、護照、身心障礙證明等),以享有國內線票價優待。

       行政院消費者保護處提醒消費者,購買國內線機票前請詳閱機票使用規定;倘遇不可抗力或不可歸責事由未能搭機時,請務必於起飛前通知原售票單位,以利辦理後續退票手續;另提醒業者,所使用之定型化契約如有違反公告事項之情形,依消費者保護法第56條之1規定,經主管機關限期改正而屆期不改正者,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經再次令其限期改正而屆期不改正者,處新臺幣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

附件:「國內線航空乘客運送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應記載事項第一點、第二點、第五點及修正對照表
附表:三日(含)以上法定連續假期公告疏運期間航班訂有逾期作廢退票限制機票之退票費用級距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