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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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遊學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修正通過!

日期:111/12/22
資料來源:消費者保護處

行政院消費者保護會為解決海外遊學消費糾紛,維護消費者權益,審查通過教育部所研擬的「海外旅遊學習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修正草案)」,並經行政院本(111)年11月15日核定在案,且由教育部於12月16日公告施行。

    本案修正原因及修正重點如下:

一、增訂業者應提供24小時海外急難聯絡人資訊

學子參加海外遊學團,常有在外遭遇扒手財物遭竊,不知向誰求助,以及受傷不知向何醫療院所尋求協助…等緊急狀況發生。

新修正的海外旅遊學習定型化契約應記載事項爰增訂強制業者應於定型化契約中提供24小時緊急聯絡人之姓名、電話或電子郵件,或其他消費者得迅速有效連絡的通訊資料,供消費者聯繫。違反者,消費者得要求業者3日內提供,屆期仍未提供,消費者得解除契約。

二、新增廣告、宣傳文件、行程表內容之效力

    遊學業者廣告常有誇大不實,或與消費者簽約後所提供的行程表或說明會的說明內容,與簽約前所提供之旅遊學習活動地點、課程內容、教學進度、行程、膳宿(例如:簽約前宣稱入住五星飯店但在行前說明會更改為3星地區型旅館)等內容不一致,引起消費糾紛。

新修正的海外旅遊學習定型化契約應記載事項爰規範如下:

(一)業者有應確保廣告內容真實的義務:對消費者所負義務不得低於廣告的內容。此外,契約的附件、廣告、宣傳文件、行程表或說明會的說明內容,均為契約內容的一部分。

(二)簽約後提供的附件、行程表或說明會內容與簽約前提供的書面文件(例如:旅遊學習活動地點、課程內容、教學進度、行程、住宿、膳食、交通等)、廣告、宣傳文件不相同時,以最有利消費者內容為準。

三、明定業者將消費者留滯海外之責任

    為解決業者將消費者留滯海外,衍生費用負擔與賠償計算的問題,明定業者應:

(一)為消費者安排適當的餐飲住宿、交通。

(二)賠償消費者按日計算違約金。

    按日計算違約金公式:〔(食宿費+交通費)÷總日數〕*留滯日數(總日數為上限)。如消費者另有其他損害,仍可向業者求償。

四、調高業者醫療費用最低投保金額

    由於海外醫療費用高,而年輕學子在外難免發生意外,為避免發生意外時無力負擔高額醫藥費用,爰調高業者為學子投保之最低醫療保險額度為新台幣(下同)20萬元。

隨著疫情減緩,本年10月13日開放旅行社可帶團出國旅遊,被禁止的遊學團也隨之解封,明(112)年寒假也將迎來遊學等候已久的春天。行政院消費者保護處(下稱行政院消保處)提醒消費者,簽約前應注意下列事項:

一、留意業者口碑及評價,廣泛蒐集相關資料,勿受特惠價今天到期而立即簽約。

二、善用遊學5日之契約審閱期。

三、參照教育部公告之海外旅遊學習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比對契約內容。

    行政院消保處也呼籲遊學業者,所提供的遊學契約內容應符合海外旅遊學習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規定,違反者,主管機關經令限期改正而屆期不改正者,可依消費者保護法第56條之1規定處3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再次令限期改正而不改者,處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此外,消費者倘遇遊學消費糾紛,可向各地方政府消費者服務中心申訴或至行政院消費者保護會網站(https://cpc.ey.gov.tw/)進行線上申訴,以保障自身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