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預防消費糾紛,內政部依消費者保護法第17條授權,擬訂交友媒合服務契約規範,俾相關消費資訊能充分揭露,並促進定型化契約之公平合理。
本項法規命令規定重點如下:
一、契約審閱期間:業者應提供消費者契約審閱期間至少3日,以保障消費者契約審閱權益。(應記載事項§1)
二、服務內容之說明及確認:為使消費者瞭解所選擇之服務內容,業者應於訂約前向消費者充分說明媒合交友與附加服務項目之內容、數量及價格;另就已提供之服務,應製作服務紀錄,經消費者確認後交付消費者留存。(應記載事項§4、§12)
三、服務項目及費用透明化:業者應於契約中詳載媒合交友及附加服務內容,包含約會對象、排約方式及時間等重要資訊,使消費者可明確掌握服務範圍;又為提升費用透明度,業者應清楚揭示各項收費方式及契約總費用,如有收取入會費,其金額不得逾契約總費用5%;契約未明列之繳費項目,業者不得向消費者收取。(應記載事項§5、§7)
四、履約保障機制:消費者預付總額逾5萬元者,業者就超過部分應依規定機制擇一提供履約保障,保障機制包括:金融機構保證、價金信託、價金保管、同業連帶保證、聯合保證協定及其他經主管機關許可之方式。業者提供之履約保障應載明於契約明顯處,並提供可供查驗之佐證方式。(應記載事項§11)
五、消費者得隨時終止契約及退費標準:
(一)契約生效七日內且尚未接受服務而終止契約:業者應全額退還消費者已繳之契約總費用。
(二)契約生效七日後或已接受服務而終止服務:業者應將消費者已繳費用,扣除已接受服務費用及已使用或已拆封之影音課程、書籍教材金額,剩餘金額退還消費者;若有收取手續費,最高不得超過上開剩餘金額百分之十。(應記載事項§16)
六、不得記載業者得以自動續約方式延長契約:
自動續約易使消費者承擔非預期之延長期間與費用,並衍生扣款、終止與退費等消費爭議,爰明定不得記載業者得以自動續約方式延長契約。(不得記載事項§10)
七、不得記載消費者提供票據作為擔保:
為避免實務上,業者逕以消費者簽立之本票聲請本票裁定強制執行,對消費者權益影響甚鉅,爰明定不得記載消費者提供票據作為擔保,以維護消費者權益。(不得記載事項§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