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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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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車時睜大眼,注意車況及收退費方式

日期:107/02/14
資料來源:消費者保護處


趁著春節連假,不少消費者會選擇到外地租車出遊,不但可隨個人喜好遊覽景點,也可自在的享受駕駛樂趣。行政院消費者保護處(以下簡稱行政院消保處)提醒消費者,在租車時,務必注意車輛狀況及收、退費方式,並注意業者的租車契約條款是否符合「小客車租賃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規定,以免日後發生消費爭議、敗興而歸。
行政院消保處統計去(106)年租車申訴案件約48件,主要糾紛類型為:業者以車體損傷為由,或因消費者發生交通事故,索賠高額修車費;取消租車遭沒收全部租金或定金;以及還車後,業者遲遲不退還押金,這些爭議合計所佔比例超過6成。行政院消保處表示,「小客車租賃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對於這些爭議,已明文規範業者與消費者雙方的權利義務關係,提醒消費者注意如下:
一、倘業者要收取定金,最高不得超過租金總額的30%。
二、消費者因故欲解除契約,業者應依解約通知到達日,按比例退還已付的定金;只有在消費者於租車當日通知解約或怠於通知時,才可不退還定金。
三、消費者在取車時,務必確實檢查車況及隨車配件,若發現車身有受損痕跡,一定要請業者書面記錄受損情形;此外,不論取車或還車時,均建議將車輛狀況拍照存證,避免日後產生爭執。
四、租車後,若不慎發生擦撞或毀損,應立即報案與通知業者。在租車契約上,要明確約定車輛是送原廠或何修車廠修理,並建議可要求車廠或租車業者提供報價單或收費明細。另,若事故可歸責於消費者,消費者除須負擔修理費外,業者尚可要求支付拖車費及車輛修理期間部分比例的租金,故不可不慎。
五、業者於出租車輛時,可收取保證金或擔保品;但消費者還車時,經檢查確無損壞或遺失配件後,應即無息返還保證金或擔保品。
綜上,行政院消保處提醒消費者在租車時,務必注意契約內容,妥為保管及行駛車輛,才能玩得安心又開心;如發生消費爭議,可撥打1950消費者服務專線,或上行政院消費者保護會網站進行線上申訴。另外,也籲請租車業者務必遵守「小客車租賃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相關規定,若有違規,經主管機關令限期改正而不改正者,最高可處新臺幣50萬元罰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