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調和現行規定與國際訂房交易習慣的差異,以及調整現行規定不夠周延的地方,因此修正個別旅客直接訂房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部分規定。行政院消費者保護會第50次會議業已審議通過交通部研修之「觀光旅館業與旅館業及民宿個別旅客直接訂房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修正草案),待交通部1月公告施行後,即可上路。
本次修正重點,說明如下:
一、適用範圍修正為「個別旅客直接或間接向觀光旅館業、旅館業、民宿經營者訂房者」,旅客不論透過旅宿業者官網或訂房平台預訂國內旅宿服務,均有本案適用。(前言)
二、「旅客訂房費用繳交」規定:旅客訂房時,除保留現行訂房不收取金的選項外,增訂預定住宿日為3日以上之連續假日期間得收取定金至約定房價總金額50%的規定,以及增訂業者得與旅客約定預收約定房價總金額的機制。(應記載事項第4點)。(相關訂房費用繳交與解約退費機制如末端附表)
三、「旅客解約配套措施」規定:當消費者解除訂房契約時,除保留現有按照通知到達日數之比例退費機制的選項外,增訂業者與旅客約定預收約定房價總金額時的解約配套處理方式,如住宿日前第3天以前到達可全退或約定保留1年內折抵消費。(應記載事項第5點)。
四、「可歸責業者事由無法履約處理」規定:修正業者因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無法履行訂房契約者,對於消費者的損害賠償責任為約定房價總金額1倍;業者故意所造成,則應該賠償消費者約定房價總金額的3倍。(應記載事項第8點)
另外,行政院消保處也提醒旅客,妥慎規劃出遊行程後才訂房,即可避免事後解約處理的繁瑣程序;同時,也呼籲各國內旅宿業者,應將住宿資訊充分揭露,並確實履行前述規範,如與本契約規範規定不符合時,主管機關將得依消費者保護法第56條之1規定,命業者限期改正,屆期不改正者,須面臨新台幣(以下同)3-30萬罰鍰處分,再次限期改正而不改者,罰鍰將提高到5-50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