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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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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創意產業園區等消費場所聯合查核結果

日期:114/07/04
資料來源:消費者保護處

       為維護消費者權益,行政院消費者保護處(下稱行政院消保處)於本(114)年3至4月間前往臺北市、桃園市、臺中市、臺南市、高雄市及花蓮縣之文化創意產業園區等消費場所(下稱該類場所)進行聯合查核,共計查核12處,其中涉及違規缺失者,已請主管機關督導地方政府或本於職權,依法要求業者或營運單位改正。
       近年來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日益蓬勃,諸多園區應運而生。該類場所已成為消費者經常遊憩、選購商品或參觀展覽之消費場所,為瞭解該類場所之安全,及其販售物品與相關管理制度現況,行政院消保處於本年3至4月間,會同文化部、地方政府消費者保護官,及建管、消防、經發及文化等相關主管機關,針對該類消費場所建築安全管理、消防安全管理、商品標示、定型化契約及相關管理措施等項目進行查核。相關結果如下(詳如附表):
一、建築安全管理部分:計1處涉及違規(項次6),項目為公安申報逾期。
二、消防安全管理部分:計2處涉及違規(項次8及9),均涉及避難方向指示燈缺失。
三、商品標示部分:計9處涉及違規(項次2、3、4、6、8、9、10、11及12),均涉及商品標示不完整。
四、定型化契約及相關管理措施部分:計10處涉及違規缺失(項次1、2、3、4、5、6、9、10、11及12),主要缺失態樣為AED(即自動體外心臟電擊去顫器)設置管理缺失,及有1處未依其所屬地方政府所定之自治條例足額投保公共意外責任險。
       有關本案查核結果,行政院消保處除已請主管機關文化部、內政部及經濟部依法續處外,並請文化部將本次查核發現違規缺失之樣態,列為輔導重點;同時應注重該類消費場所緊急設備及硬體設施之管理維護(例如:AED警鈴或洗手間緊急求助鈴是否正常運作等),以及該類場所管理人及現場工作人員對急救器材與消防設備之熟稔度,並要求業者與營運單位確實足額投保公共意外責任險。
      行政院消保處提醒消費者,於該類場所遊憩、選購商品或參觀展覽時,除應注意商品標示是否完整外(例如:品名、廠商資訊、原產地、製造年月或年週等內容),同時亦應留意疏散動線是否暢通,以維護自身權益及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