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健全家用天然氣交易,經濟部於102年訂立家用天然氣供氣定型化契約範本。近年來隨著社會經濟之發展,用戶數量日益增多,為預防消費糾紛及維護供氣安全,該部爰依消費者保護法第17條第1項授權研訂「家用天然氣供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草案,規定事業提供之天然氣及設備應符合最新國家標準;事業應將機械表與微電腦瓦斯表之優劣差異,使用天然氣與設備之正確操作方法,於供氣前以書面告知用戶;事業進行設備保養而有停氣必要,應於停氣72小時前通知用戶等。前揭草案經行政院消費者保護會第90次會議通過,並經行政院核定,經濟部於本日(114年2月26日)公告,提升位階為具強制力之法規命令,後續將由經濟部輔導業者遵守。本項法規命令適用於事業與家庭用戶之天然氣供氣服務,規定重點如下:
一、確保供氣品質:事業提供用戶之天然氣及其設備應符合最新國家標準,並加入足資嗅辨之嗅劑。(應記載事項§3)
二、選用計量表:
(一)事業應將機械表與微電腦瓦斯表之優劣差異、使用天然氣與其設備之正確操作方法及應行注意安全事項,於供氣前以書面告知用戶。機械表與微電腦瓦斯表之差異如下:
1、機械表僅有計量天然氣功能。
2、微電腦瓦斯表除計量天然氣功能外,其裝有微電腦晶片、感震器、壓力開關、緊急遮斷閥等零組件,具有漏氣遮斷、超時遮斷及地震遮斷等安全功能。
(二)計量表依燈別及種類之不同,其基本費有所差異,以5燈以下為例,機械表之基本費為新臺幣(下同)60元,微電腦瓦斯表為100元。計量表由用戶於聽取事業專業評估建議後選用之。(應記載事項§2. §3. §4)
三、依法規收費:
(一)事業向用戶收取之天然氣費用,包括基本費及按實際用氣量乘以從量費計算之費用。
(二)事業依法規向用戶收取之基本費、從量費、停氣費、復氣費及非定期檢查之檢查費用,應依中央主管機關核定之費用計算方式辦理。(應記載事項§5)
四、逾期違約金:用戶未依繳費通知單所定期限繳交天然氣費用,逾期在7日以內者,免收違約金;逾7日起至第14日止依應繳天然氣費用加收百分之一之違約金;逾14日者,依應繳天然氣費用加收百分之二之違約金;應繳天然氣費用達二期以上且經催收程序仍未繳納者,依應繳天然氣費用加收百分之四之違約金,至繳納為止。 (應記載事項§8)
五、計量表故障時之用氣量推計:計量表故障之用氣量,依下列方式推計,並以最低者收費:
(一)前1年度同期使用度數。
(二)前3期平均使用度數。
(三)前6期平均使用度數。(應記載事項§9)
六、計量表失準之處理方式:
(一)用戶或事業如認為計量表有失準確時,由事業現場勘查計量表,如原計量表確實有失準確之情形,事業應為用戶免費更換。
(二)計量表經事業勘查測試合格,如用戶仍有疑義時,事業應申請鑑定,並為用戶免費更換計量表,鑑定費用由事業先行支付。若原計量表經度量衡專責機關鑑定者合格,由用戶給付鑑定費用予事業。(應記載事項§10)
七、停氣通知及基本費扣減:
(一)事業應維持全日正常供氣,如進行設備保養或修繕等工程有停氣之必要,應於停氣72小時前通知用戶。
(二)事業停氣在同一個月內總計超過24小時者,應按停氣之時數折算日數比例扣減基本費,其未滿24小時,亦以1日計。(應記載事項第13點)
八、用戶管線之定期檢查:事業應定期派員為用戶檢查管線,如檢查結果不合規定,應書面通知用戶改善。定期檢查,事業不收取費用。(應記載事項§18)
行政院消費者保護處表示,依消費者保護法第56條之1規定,企業經營者使用定型化契約若有違反公告事項之情形,除法律另有處罰規定外,經主管機關限期改正而屆期不改正者,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經再次令其限期改正而屆期不改正者,處新臺幣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