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部份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友善列印 :
請利用鍵盤按住Ctrl + P開啟列印功能
字級設定 :
IE6請利用鍵盤按住ALT鍵 + V → X → (G)最大(L)較大(M)中(S)較小(A)小,來選擇適合您的文字大小,
而IE7或Firefox瀏覽器則可利用鍵盤 Ctrl + (+)放大 (-)縮小來改變字型大小。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Go To Center block

新聞稿

:::
「市售藍牙耳機品質檢測及標示查核」案說明

日期:115/03/11
資料來源:消費者保護處

為維護消費者權益,行政院消費者保護處(下稱行政院消保處)於去(114)年8月間購樣10件市售藍牙耳機,其中品質檢測均符合規定,標示查核則有2件不符合規定,均已請主管機關依法查處,目前均已改正完畢。
晚近藍牙耳機成為消費者經常隨身攜帶之電子商品,為避免超標之電磁干擾將產生影響周圍附近其他產品正常使用,並保障購買及使用該類產品之消費者安全及權益,行政院消保處遂與經濟部標準檢驗局(下稱標準局)合作辦理,針對市售商品進行品質檢測(包括「電磁相容傳導干擾試驗」及「電磁相容輻射干擾試驗」),並進行「外觀及內部構造比對」與「標示查核」。相關結果如下(詳如附表):
一、品質檢測部分:均符合規定。
二、外觀及內部構造比對:均符合規定。
三、標示查核部分:2件不符合規定。(項次2及10)
(一)涉及商品標示法部分:1件不符合規定,不符合規定之態樣為未標示進口商或分裝商之名稱、地址及服務電話,且未標示國外製造商或國外委製商之外文名稱。(項次10)。
(二)涉及商品檢驗法部分:1件不符合規定。不符合規定之態樣為限用化學物質含量表內容與原技術文件不符。(項次2)
有關本案查核結果,行政院消保處均已於本(115)年1月檢測及查核結果確認後,請主管機關標準局依法查處。有關標示不符合商品標示法部分,標準局已請地方主管機關要求業者依法改善;至不符合商品檢驗法部分,標準局亦本於權責依法賡續查處,並要求業者改善,目前均已改正完畢。
針對本次查核所發現之缺失,行政院消費者保護會第97次會議決議,藍牙耳機之標示是否完整,攸關消費者的權益,請經濟部持續對業者加強宣導商品品質應符合相關國家標準、標示亦應符合規定,並由經濟部繼續維持商品之後市場稽查及源頭管理。
行政院消保處提醒消費者,於選購及使用移動型風扇時,應注意下列事項:
一、選購貼有「商品檢驗標識」商品。
二、選購時應檢視商品標示是否清楚。
三、操作商品前詳細閱讀使用說明,並確實依說明內容使用,尤應注意使用說明所列注意事項或警語。
四、優先選購含保固服務之商品。
最後,行政院消保處提醒消費者,如欲進一步瞭解商品檢驗及中文標示等相關資訊,可逕至標準局網站(https://www.bsmi.gov.tw/)及經濟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https://law.moea.gov.tw/index.aspx)網站查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