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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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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布「市售防霾(PM2.5)口罩品質檢測及標示查核結果」

日期:108/01/30
資料來源:消費者保護處

行政院消費者保護處(下稱行政院消保處)鑒於近年來空污嚴重,世界衛生組織已將空氣污染物歸類為第一級致癌物,市售口罩多以「防霾」或抗「PM2.5」為訴求,遂與經濟部標準檢驗局(下稱標準局)共同購樣25件防霾(PM2.5)口罩(一般口罩21件,醫用口罩4件)進行檢測查核。品質檢測結果有17件不符合規定,標示查核結果有22件不符合規定,行政院消保處已請標準局、經濟部中部辦公室(下稱經濟部中辦)與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下稱食藥署)儘速督促業者改善並依法查處。
為瞭解本次購樣之市售防霾(PM2.5)口罩性能之品質,標準局判定標準以業者所提佐證資料有無符合國家標準CNS 15980之「粒狀物防護效果」、「過濾效率」、「呼吸阻抗」3項檢測項目為準,並另針對「衍生特定芳香胺之偶氮色料」及「游離甲醛」2項檢測;商品標示查核依據,非醫用之一般「防霾(PM2.5)」口罩標示由經濟部中辦適用商品標示法第9條或服飾標示基準進行查核,醫用「防霾(PM2.5)」口罩標示則由食藥署適用藥事法辦理查核。
本次查核結果及業者改善情形分述如次(詳如附表):
一、品質檢測部分:
(一)符合CNS 15980「粒狀物防護效果」、「過濾效率」、「呼吸阻抗」之試驗項目檢驗報告:8件。
(二)依CNS 15980檢驗,但檢驗項目不足:2件。
(三)依CNS 15980檢驗,但檢驗項目未符:1件。
(四)無法提出防霾或抗PM2.5之佐證資料卻在產品包裝上為相關宣稱:8件。
(五)試驗方法與CNS 15980不同:6件。
(六)游離甲醛含量:25件全數合格。
(七)衍生特定芳香胺之偶氮色料含量:2件超標。
二、標示查核部分:
(一)一般口罩僅有3件標示符合規定,18件不符合規定。
(二)醫用口罩4件標示不符合藥事法規定。
截至目前為止,本次查核結果品質不符合國家標準之口罩, 17件中15件已下架或改標,2件改正中;標示不符合商品標示法或藥事法規定之口罩,22件中21件已改善完成,1件改正中。
查核結果提報行政院消費者保護會第59次會議,決議請經濟部及衛生福利部針對所轄之一般口罩或醫用口罩,依消費者保護法輔導業者善盡正確標示的義務與督導地方政府對市售防霾(PM2.5)口罩業者加強宣導。
最後,行政院消保處提醒消費者,選購「防霾(PM2.5)口罩」時應注意有無通過國家標準CNS 15980檢驗,並應詳細閱讀商品標示內容,並呼籲在國內製造、販售防霾(PM2.5)口罩業者,注意防霾(PM2.5)口罩為「防霾」或抗「PM2.5」標示或宣稱前,應先取得完整的檢測報告,避免因不實宣稱觸法。消費者如發生消費糾紛時,可撥打1950消費者服務專線,向各地方政府消費者服務中心電話諮詢或至行政院消費者保護會網站(cpc.ey.gov.tw)進行線上申訴,以保障自身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