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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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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身中心聯合查核結果

日期:113/09/06
資料來源:消費者保護處

       為維護消費者權益,行政院消費者保護處(下稱行政院消保處)於113年5月間前往臺北市、新北市、桃園市、臺中市、臺南市、嘉義市及宜蘭縣之健身中心進行聯合查核,共計查核21家,其中建築安全管理7家不符合規定,消防安全管理1家不符合規定,環保安全管理在飲用水固定設備10家不符合規定,健身中心定型化契約14家不符合規定,及健身教練服務定型化契約15家不符合規定。針對本次查核所發現之各項缺失,已請各主管機關督促地方政府要求業者儘速改善。
       隨著民眾健康意識提升及疫情解封,民眾至健身中心運動的情形已十分普遍,為維護民眾的安全及權益,行政院消保處於113年5月間至上開直轄市、縣(市)政府之健身中心辦理聯合查核,相關查核結果如下(詳如附表):
一、建築安全管理:7家不符合規定(項次:3、4、5、8、13、18、19),主要缺失為未辦理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申報、未辦理變更使用及未辦理室內裝修許可等。
二、消防安全管理:1家不符合規定(項次4)。缺失為防火管理人異動未報當地消防機關備查。
三、環保安全管理:飲用水連續供水固定設備10家不符合規定(項次:3、4、13、14、15、16、18、19、20、21),主要缺失為飲用水設備未每月至少維護一次並作成維護紀錄表、未依規定辦理水質檢測及檢測與維護紀錄表未置於設備明顯處供主管機關查核等。
四、健身中心定型化契約:14家不符合規定(項次:1、2、4、7、8、10、13、14、15、16、17、19、20、21),主要缺失為無法認定有踐行審閱期之規定、投保公共意外責任險資料未揭露於現場明顯處所及公布於業者網站、未於明顯處所張貼各種設備不當使用可能產生危險之警告標示等。
五、健身教練服務定型化契約:15家不符合規定(項次:1、2、3、4、7、8、10、13、14、16、17、18、19、20、21),主要缺失為無法認定有踐行審閱期之規定、投保公共意外責任險資料未揭露於現場明顯處所及公布於業者網站、未記載不可歸責業者事由而終止契約不得收取違約金或任何名目費用及對於暫停教練課程之事由增加其他之限制等。
       行政院消保處在此呼籲健身中心業者及民眾應注意下列事項:
一、業者使用定型化契約時,不得有違反主管機關所訂定「健身中心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及「健身教練服務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之情形,並應交付民眾充分審閱。
二、民眾在簽訂契約前,務必詳細審閱條文內容,尤其在簽訂教練合約時,更應確認有無指定教練,及切勿一次購買過多之課程,以避免教練離職、異動或課程上不完而產生解約退費之糾紛。又民眾如遇到業者不當推銷課程之情形,亦可適時向主管機關反映。
三、業者應充分維護健身中心之室內空氣品質及飲用水固定設備,以保障民眾之身體健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