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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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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布藝文展覽場所之建管、消防及空氣品質查核結果!

日期:106/01/03
資料來源:消費者保護處

為維護消費者權益,行政院消費者保護處(以下簡稱行政院消保處)日前會同相關主管機關就15家大型藝文展覽場所之建管、消防、空氣品質及定型化契約等項目進行查核。案經提報行政院消費者保護會第50次會議決議,請相關主管機關儘速就本次查核發現之不符合法規事項進行改善,並請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儘速將大型藝文展覽場所正式列為室內空氣品質管理法規範的場所。
有鑑於國內大型藝文展覽場所(例如博物館、美術館)逐漸增加,民眾進入此類場所參觀風氣日益興盛,為了解國內藝文展覽場所建管、消防、空氣品質及定型化契約等問題,確保愛好藝文活動民眾之消費權益,行政院消保處消保官會同相關單位人員,至台北市、新北市、台中市、台南市及高雄市等5個直轄市15家展覽場所進行查核,本次查核發現下列不合格情形(詳如附表):
一、消防安全管理: 4家不合規定。例如滅火器不符合規定(編號13);緊急及照明設備故障(編號3);地毯無防焰標示(編號12、13)及消防用水帶破裂(編號8)。
二、建築物安全管理:3家不合規定。例如安全梯出口設電磁鎖(編號4);安全梯之防火門無法自動回歸及閉合(編號15)及升降設備許可證有效期間逾期(編號1)。
三、空氣品質(二氧化碳):1家超過1000ppm(編號4)。
為更進一步維護前往藝文展覽場所消費者的權益,行政院消保處請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儘速將大型藝文展覽場所正式列為室內空氣品質管理法規範的場所。
行政院消保處提醒消費者,如發生消費糾紛時,可撥打1950消費者服務專線,向各地方政府消費者服務中心申訴或至行政院消費者保護會網站(http://cpc.ey.gov.tw)進行線上申訴,以保障自身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