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因應近年托嬰中心不當照護及疫情停托退費等消費爭議,行政院消費者保護會審議通過衛生福利部(下稱衛福部)研擬「托嬰中心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草案(下稱本案),後續將由衛福部依法公告,並輔導托嬰中心業者遵守規範。
本案規範重點如下:
一、明定適用範疇:本案適用範疇包含「直轄市、縣(市)政府委託辦理之托嬰中心」、「準公共托嬰中心」及「私立托嬰中心」。
二、明定收費項目,避免巧立名目致生收費爭議:
(一)日間托育、半日托育費:包含註冊費、月費、保險費、餐點(含副食品)費、延長托育費(已事先約定延時)、逾時費(未事先約定延時)及其他經地方政府核定可收取之費用。
(二) 臨時托育費:指托嬰中心與兒童家長已簽訂本契約,於服務期間,另因臨時原因送托之費用。
三、明定托嬰中心之各項照護義務:
(一)「健康管理義務」:為維護兒童身心健康成長,托嬰中心應主動辦理兒童身心發展篩檢,並每日記錄兒童身心狀況。
(二)「保護照顧義務」:為使兒童受到良好照顧,托嬰中心照顧兒童期間應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妥善維護兒童安全,並給予適當照顧。
(三)「資訊告知義務」:為使資訊充分揭露,托嬰中心應提供立案證書影本,並揭示必要資訊於機構明顯處;送托時,應告知兒童家長主要照顧人員,重要事項變更時亦應即時通知。
(四)「緊急事故處理義務」:為保障兒童生命身體安全,遇有緊急狀況,托嬰中心應立即予以適當救護及協助就醫,並通知兒童家長或緊急連絡人。
四、明終止契約事由及效果:
(一) 為減少退費消費爭議,明定可歸責兒童家長、可歸責托嬰中心、不可歸責雙方及隨時終止之終止事由與效果。
(二)為避免兒童受不當照護,托嬰中心倘有下列不當照護之情形,兒童家長可終止契約:
1.對兒童未具立即明顯危險情形(如疏於照顧、言行舉止不當等):兒童家長舉證要求改善,經至少10日以上期限仍未改善,兒童家長可終止契約。
2.對兒童具立即明顯危險情形(如毆打、虐待等)及有損害兒童身心之行為:兒童家長可立即終止契約。
五、明定疫情停托退費方式:
倘因天災、事變或配合全國一致性之政府法令等不可抗力或不可歸責於當事人事由致停止托育,有下列二種退費方式:
(一)「任一方選擇終止契約」:托嬰中心應按比例就剩餘日數退還已繳費用(含註冊費、月費及餐點費)。
(二)「雙方均選擇不終止契約」:托嬰中心應依停托日數,退還不得少於百分之五十之平均月費。(平均月費:指學期註冊費除以六個月,再加上月費)
最後,行政院消費者保護處提醒兒童家長,與托嬰中心簽訂契約時,應仔細審閱契約條款,自托嬰中心接回兒童後,亦應注意兒童之身心狀況。另外,也呼籲托嬰中心業者,應對兒童提供良好之照護,所提供之契約應符合「托嬰中心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規定,如果不符合規定,經令限期改正而屆期不改正者,主管機關可依消費者保護法第56條之1規定處新台幣3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經再次令其限期改正而屆期不改正者,處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