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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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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售香品之品質檢測及標示查核」案說明

日期:115/06/26
資料來源:消費者保護處

      為維護消費權益,行政院消費者保護處(下稱行政院消保處)於本(115)年1月間購樣20件市售香品(包含線香、盤香、塔香、臥香及香粉等)進行品質檢測及標示查核,其中品質檢測1件不符合規定,標示查核19件不符合規定,已請主管機關依法查處。
     鑑於民眾於祭祀拜拜或焚香靜心有使用香品之習慣,為保障消費者安全及權益,行政院消保處與經濟部標準檢驗局(下稱標準局)合作辦理,針對市售香品依CNS 15047「香品」進行重金屬遷移量、甲醛釋出量、揮發性有機化合物(VOCs)及多環芳烴(PAHs)等品質檢測,並依據商品標示法進行標示查核。本次檢測查核結果如下(詳如附表):
一、品質檢測部分:1件不符合規定(項次16)。
(一)重金屬遷移量:均符合規定。
(二)甲醛釋出量:均符合規定。
(三)多環芳烴(PAHs):均符合規定
(四)揮發性有機化合物(VOCs):1件不符合規定(項次16)。
二、標示查核部分:計19件不符合規定(僅項次13符合規定)。
     依據商品標示法第6條進行查核,標示不符合情形,包括未標示「商品名稱」、「廠商資訊」、「原產地」、「主要成分或材料」、「淨重、容量、數量或度量等」及「國曆或西曆之製造年月或年週」等。
有關上開未依商品標示法標示之商品,本處已請主管機關標準局依法查處。針對標示查核不符規定部分,標準局已函請所轄地方政府依法限期業者改正,並已改正完畢。
      行政院消保處呼籲香品業者,應遵守商品標示法為正確標示,充分揭露資訊,以維護消費者權益;提醒消費者於選購香品時應留意商品標示,包含廠商資訊、產地、主要成分、製造日期等標示是否完整,切勿購買來路不明或標示不清的商品;亦應注意燃燒香品時應保持場所空氣充分流通,使用後應洗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