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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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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布省電燈泡壽命及光束維持率檢測結果!

日期:106/03/31
資料來源:消費者保護處



行政院消費者保護處(下稱行政院消保處)為保護消費者權益,與經濟部標準檢驗局(下稱標檢局)合作至大台北地區量販店銷售的燈泡產品進行採樣檢測及查核,合計採樣共82組樣品(每組5顆),檢驗結果:壽命部分有24組不符合「商品檢驗法」規定;光束維持率部分有12組不符合「商品檢驗法」規定。
省電燈泡購樣檢測因檢測項目特性不同區分為兩階段,第一階段有關「燈泡功率」、「發光效率」、「中文標示」及「商品檢驗標識」之檢測結果已於104年11月公布,第二階段為「2000小時之光束維持率」及「壽命試驗」之長時間連續壽命測試,考量因少部分商品標示壽命高達10,000小時,完整測試需耗時14個月以上,故本次「壽命試驗」檢測項目最長測試至6,000小時止。
本次查核檢測結果如下列情形(詳如附表):
一、 壽命部分:檢測82組,58組符合規定,24組不符合規定。
(一) 未達2000小時即熄滅:7組
1、 燈泡標示6000小時,4組。(編號4、12、50、51)。
2、 燈泡標示3000小時,3組。(編號7、40、76)。
(二) 未達5000小時即熄滅:燈泡標示5000小時,1組(編號31)。
(三) 未達6000小時即熄滅:12組
1、 燈泡標示10000小時,1組。(編號28)
2、 燈泡標示8000小時,1組。(編號21)
3、 燈泡標示6000小時,10組。(編號5、13、33、46、52、55、64、65、67、81)
(四) 亮度不足60%:4組。(編號41、61、68、77)
二、 光束維持率:檢測82組,70組符合規定,12組不符合規定。
(一) 未達2000小時即熄滅:7組。(編號4、7、12、40、50、51、76)
(二)亮度不足80%:5組。(編號23、31、61、70、77)
本次檢測「品質項目」不符合規定者,標檢局將依「商品檢驗法」第42條第1款規定廢止其商品驗證登錄,並依該法第63條之1規定通知業者限期回收改正,違者將處新臺幣1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鍰。
本案業經提報行政院消費者保護會第51次會議決議,除請相關主管機關儘速就本次查核不符法規事項督促業者改善外,亦要求主管機關應加強省電燈泡的檢測查核,另強化對業者及消費者的教育宣導,避免違規標示誤導消費者,損害消費者權益。
行政院消保處提醒消費者應注意下列事項:
一、選購時應注意是否貼有「商品檢驗標識」(標識圖例如  
或  )之省電燈泡商品,並檢視廠商名稱、地址、電氣規格(如:額定電壓、額定燈泡功率)及型號等各項標示是否清楚,勿隨意購買來路不明商品。
二、購買時,請使用賣場或店家測試設備以確認燈泡為良品,維護自身消費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