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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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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消保處抽查年貨大街磅秤及食品標示結果

日期:114/01/24
資料來源:消費者保護處

因應農曆春節到來,消費大眾紛紛前往各地年貨大街採買年貨,身兼行政院消費者保護會召集人之鄭副院長麗君關心消費者權益,爰請行政院消費者保護處(下稱行政院消保處)指派消費者保護官於114年1月15日至17日會同經濟部標準檢驗局(下稱標準局)、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各該直轄市政府消費者保護官及衛生局等相關單位,共同前往臺北市迪化年貨大街、桃園市南華年貨大街、臺中市天津年貨大街及高雄市三鳳年貨大街,針對磅秤準確度及食品標示等事項進行聯合查核。本次查核發現磅秤合格率為百分之百,而食品標示合格家數比率為97.71%。查核結果如下:
一、年貨磅秤查核情形:
本次共抽查391台磅秤,其中臺北市迪化年貨大街抽查258台;桃園市南華年貨大街及周邊南門市場抽查50台;臺中市天津年貨大街抽查33台;高雄市三鳳年貨大街抽查50台,皆全數合格。
二、食品標示查核情形:
本次共抽查262家業者,其中需接受輔導之業者有6家,已當場要求改善,並將由轄區衛生局進行後續追蹤查處。本次查核結果,在臺北市迪化年貨大街,抽查53家業者,有6家業者標示違規;在桃園市南華年貨大街,抽查38家業者,全部合格;在臺中市天津年貨大街,抽查57家業者,全部合格;在高雄市三鳳年貨大街,抽查114家業者,全部合格。
無論包裝或散裝食品,如未依相關規定標示,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可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47條第8款或第10款規定,對業者處3萬元以上300萬元以下罰鍰。如涉標示不實、誇張或易生誤解者,得依同法第45條處4萬元以上400萬元以下罰鍰。

行政院消保處提醒消費大眾:購買年貨時,應注意業者是否使用經檢定合格並黏貼「同」字檢定合格單之磅秤進行交易,另外消費者在秤重年貨時,應注意業者使用磅秤應放置於平穩且固定平台上,避免造成秤重時,磅秤產生誤差情形而影響自身權益,如發現業者疑似有偷斤減兩之情形,歡迎向標準局或所屬各分局踴躍檢舉,檢舉電話:(02)2343-4567(代表號),標準局將迅速派員處理。
另外關於食品標示部分,包裝食品應注意製造或國內負責廠商名稱、電話及地址、淨重、食品添加物、原產地(國)、內容物、有效日期及營養標示等資訊是否清楚完整;散裝食品則應注意,具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之販售業者有無標示「品名」及「原產地(國)」,避免購買來路不明食品,以維護自身權益。
消費者如發生消費爭議,可於上班時間撥打1950消費者服務專線,向各地方政府消費者服務中心申訴,或至行政院消費者保護會網站(https://cpc.ey.gov.tw/)進行線上申訴,以維護自身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