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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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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車租賃新規範,出遊代步停聽看

日期:110/12/07
資料來源:消費者保護處


    因現行機車租賃定型化契約範本不具強制力,規範成效有限,是為保障消費者權益、減少消費爭議,交通部遂將前開範本提升為「機車租賃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草案)」,業經行政院消費者保護會審議通過並經行政院核定在案,俟交通部公告後,即可上路。
    不論是各都會區、熱門觀光景點常見的傳統機車租賃業,或近年新興之共享機車租賃業,只要是提供燃油或電動之輕、重型機車出租者,均適用之。其規範重點如下:
一、明確記載租賃資訊
    鑑於租金如何計算及可供租借、歸還之特定區域等資訊記載不明確,致消費者遭多收費用的消費糾紛頻仍,故明定契約中應載明租金、租賃費率計算方式、租賃期間及其計算方式、營運範圍等內容,以充分揭露資訊,杜絕爭議。
二、消費者之義務及責任
消費者應於約定範圍內使用機車,不得擅自交予他人駕駛使用。又鑑於租賃期間所生之停車等費用、罰鍰究應由何人負擔,迭生爭議,故明定消費者於租賃期間所生之停車等費用,由消費者負擔;而消費者於租賃期間因違反雙方約定(例如:未依雙方約定還車地點還車之情形)或違規所生之處罰案件,罰鍰部分,亦由消費者負擔。
三、業者之義務及責任
為保障消費者得以正常行駛機車並維護用路安全,業者應確保其所提供之機車符合約定使用狀態,如消費者於取車後一定時間內發現不符合約定使用狀態並於同一地點歸還者,業者不得收取費用;如發生故障情事,消費者應通知業者並得要求減免租金、換車或終止契約。
四、機車發生擦撞或毀損之處理方式
消費者使用機車發生擦撞或毀損情事時,應立即報案並通知業者。如該擦撞或毀損情事係因可歸責於消費者之事由所致者:
(一)消費者按其歸責情節輕重負擔必要合理之拖車費、修理費。如無法修復或修復需費過鉅(即修復費用顯超過當時市價)者,消費者應照當時市價賠償。
(二)業者於機車修理期間內,得向消費者請求給付租金或相當租金之損害賠償。
五、還車地點
    常見消費者因還車事宜遭業者收取相關費用,衍生是否已於約定還車地點歸還且得否收取該筆費用之爭議,故明定契約應載明還車地點,消費者如於還車地點以外之地點還車時,業者得酌收相關費用,但應載明費用計算方式及額度。

行政院消費者保護處(以下簡稱消保處)提醒消費者,租借機車時應注意下列事項:
一、租借前請充分了解契約內容、租金及租賃費率計算方式。如有多人輪流駕駛之需求,請均簽訂契約,方得駕駛機車。
二、取車後,請立即檢查車況,以維護行駛安全。又取還車時,得以拍照等方式作為機車外觀之存證。
三、租借共享機車請依契約所約定之還車地點歸還,並拍照留存,避免日後接獲罰單或遭業者收取調度費用時無法舉證。

消保處另呼籲業者,所提供之租賃契約內容應符合「機車租賃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規定,倘契約內容與前開規定未合,經令限期改正而屆期不改正者,主管機關可依消費者保護法第56條之1規定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