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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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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身(含教練課程)契約轉讓要注意

日期:107/01/12
資料來源:消費者保護處


行政院消費者保護處(以下稱消保處)特別提醒,依照教育部(體育署)公告的「健身中心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規定,消費者享有轉讓健身契約的權利,業者僅能酌收新臺幣300元以下的行政費用;另外,消費者如果轉讓個人教練課程,業者不能拒絕,且不得收取任何費用。
根據消保處統計,106年因轉讓健身(含教練課程)契約衍生的消費爭議,共計75件,發現部分業者,或者採取推、拖、拉方式,或者直接拒絕消費者轉讓,或者收取額外費用,侵害消費者權益。主要糾紛的類型與件數統計如下:
ㄧ、轉讓需附證明文件或其他額外條件者:計35件。例如:不宜運動醫生證明、職務異動證明、搬家證明、只可轉讓1次、會員卡開卡逾3個月不可轉讓、使用信用卡繳費者方可轉讓…等。
二、拒絕受理、審核刁難:計9件。
三、消費者事由:計9件。例如:教練課程雖已逾使用期限,但業者允許過期仍可使用等。
四、收取轉讓費用或違約金:計5件。
五、拒絕轉讓:4件。
六、僅特定事由可轉讓:4件。例如:出國工作、會籍到期。
七、其他不當事由:9件。例如:簽約後片面取消消費者可轉讓權利、不退還預收之末月費、受讓者所受讓的原課程不能解約退費等。
消保處表示,健身會籍或教練課程可轉讓,係業者、消費者與受讓者三方共贏的制度,除可使業者維持預定經濟收入、消費者避免解約的高額違約費用外,更可促成受讓者享有原消費者所享優惠等優點。從申訴內容觀之,除少數為消費者個人事由產生的糾紛外,大多屬業者不合理限制造成,故提醒消費者,應注意中央主管機關教育部所公告之規範,據以主張維護自身權利;並籲請業者確實遵守健身中心定型化契約規範,以免觸法。
消保處再次提醒消費者,在簽訂健身(含教練契約)契約時須注意下列事項:
一、勿因業者積極行銷或優惠而倉促簽訂契約。
二、簽約前務必參考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健身中心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詳細瞭解業者契約內容。
三、倘遇有健身消費糾紛,可向消費者保護團體、各地方政府消費者服務中心申訴或至行政院消費者保護會網站(cpc.ey.gov.tw)進行線上申訴,以保障自身權益。

參考資料:健身中心定型化契約應記載第11點
十一、(消費者會籍、個人教練課程轉讓)
(一)消費者會籍:經通知業者後,得讓與第三人,讓與時:
□1.業者不收取費用。
□2.向消費者酌收費用(含會員證製作及鑰匙提供)新臺幣  ○元整(不得超過新臺幣三百元)。
(二)個人教練課程:經通知業者後,得讓與第三人,讓與時,業者不收取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