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消費者保護處(下稱行政院消保處)抽檢市售太陽眼鏡20件,品質檢測不合格5件;商品檢驗標識不合格6件;一般商品標示不合格11件;國家標準要求之標示不合格10件。因不合格比率偏高,行政院消費者保護會召集人沈副院長榮津已要求主管機關經濟部應從生產端做好品質管控,強化後市場的監督與稽查,加強消費者宣導,並落實不合格商品處罰。
配戴太陽眼鏡可阻擋紫外線,避免陽光照射眼睛,但太陽眼鏡品質的好壞,對眼睛的健康有一定程度的影響。行政院消保處為維護消費者權益,在臺北市、新北市的實體商店(16件)及電商平台(4件),抽樣20件市售太陽眼鏡,進行品質檢測及標示查核,結果分述如下(詳如附表1):
一、品質檢測:不合格共計5件(編號7、8、15、16、20)。
(一)透光率不合格:計4件(編號7、8、15、16)。
(二)偏光效率不合格:計2件(編號7、8)。
(三)穿透平面角度不合格:計2件(編號15、20)
二、商品檢驗標識查核:未標示檢驗標識,不合格計6件(編號3、4、7、9、10、19)。其中3件涉及逃避檢驗,已由經濟部標準檢驗局共計裁罰新臺幣27萬元在案。
三、商品標示查核:不合格共計11件(編號2、5、6、9、10、11、12、13、16、19、20)。主要缺失如下:
(一)未標示製造商或進口商資訊(含標示不完整):計10件(編號5、6、9、10、11、12、13、16、19、20)。
(二)未標示主要成分或不完整:計6件(編號:9、10、11、12、19、20)。
(三)未標示淨重、容量、數量或度量或不完整:計6件(編號:2、9、10、11、12、19)。
(四)未標示製造日期:計6件(編號:9、10、11、12、19、20)。
四、國家標準要求之標示查核:不合格共計10件(編號2、3、9、10、11、12、16、18、19、20)。主要缺失如下:
(一)未標示使用限制:計9件(編號3、9、10、11、12、16、18、19、20)。
(二)未標示品名(含標示不完整)或報驗義務人名稱及地址:計7件(編號2、3、9、10、11、12、19)。
(三)未標示標準總號:計7件(編號3、9、10、11、12、19、20)。
(四)未標示濾光鏡分類符號及/或文字說明:計7件(編號9、10、11、12、18、19、20)。
(五)未標示「不適合晨昏或夜間駕駛用」警語:計7件(編號9、10、11、16、18、19、20)。
(六)未標示濾光鏡之分類號碼:計6件(編號2、9、10、11、12、19)。
最後,行政院消保處提醒消費者在購買或使用太陽眼鏡時,應特別注意以下事項:
一、務必選購標示完整及檢驗合格的太陽眼鏡,勿購買來路不明的太陽眼鏡,以免品質不佳造成眼睛傷害。
二、選購時須特別注意濾光鏡的分類及用途(詳如附表2)。依照國家標準CNS 15067規定,目前濾光鏡分類為0〜4,透光率各有不同。其中適合於駕駛及道路使用之濾光鏡分類為0〜3,分類4則不適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