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公告行政院消費者保護處為辦理消費者保護團體獎勵補助,請符合資格者,自113年11月29日起至114年1月31日止提出申請,並依照公告事項相關規定辦理。
依據:行政院獎勵補助消費者保護團體作業要點(詳附件1)。
公告事項:
一、依照上開規定,請欲提出獎勵補助申請者,配合下列事項辦理:
(一)申請期間:113年11月29日起至114年1月31日。
(二)補助項目:依行政院獎勵補助消費者保護團體作業要點第4點及第7點辦理。
(三)資格條件:113年度各機關陳報依法設立之消保團體。
(四)審查方式:邀請學者專家、相關機關審查。
(五)獎勵補助金額上限:依行政院獎勵補助消費者保護團體作業要點第4點及第7點辦理。
(六)全案預算金額概估:1,906,000元(得視當年度預算予以調整)。
二、除依行政院獎勵補助消費者保護團體作業要點第6及第8點提供申請資料外,為符合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14條第2項規定,請填具「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切結書」(如附件2),如申請獎勵補助者為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2條、第3條之公職人員或公職人員之「關係人」,應依同法第14條第2項規定,於申請時檢具「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14條第2項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分關係揭露表【A.事前揭露】」(如附件3),於獎勵補助行為成立後,行政院消費者保護處將填寫「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14條第2項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分關係揭露表【B.事後公開】」(如附件4),並將該表連同前開身分關係揭露表【A.事前揭露】公開於相關網站,違反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14條第2項規定,未主動據實揭露身分關係者,處新臺幣5萬以上50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
三、附件1:「行政院獎勵補助消費者保護團體作業要點」。
附件2:「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切結書」
附件3:「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14條第2項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分關係揭露表【A.事前揭露】」
附件4:「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14條第2項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分關係揭露表【B.事後公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