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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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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布快煮水壺品質安全檢測暨標示查核結果!

日期:110/08/24
資料來源:消費者保護處

      為維護消費者權益,行政院消費者保護處(下稱行政院消保處)日前購樣10件市售「快煮水壺」進行檢測及查核。 「品質項目」全部符合規定;「標示項目」3件不符合規定;「重要零組件比對」1件不符合規定。行政院消保處已請主管機關經濟部依法處理在案。
快煮水壺因具有比瓦斯爐煮水安全,比電熱水壺節省時間的優點,逐漸成為民眾購買使用之家電用品,因此快煮水壺之品質安全關涉民眾居家之安全。行政院消保處為保障購買及使用快煮水壺消費者之權益,與經濟部標準檢驗局(下稱標準局)合作,於本(110)年4月間在北部地區的實體店面及網路商店合計購樣10件市售「快煮水壺」。由標準局進行品質部分檢測,項目包括「溫升」、「洩漏電流及絕緣耐電壓」、「異常操作」及「構造檢查」;另分別由標準局及經濟部中部辦公室依「商品檢驗法」及「商品標示法」等規定進行標示檢視及「重要零組件比對」查核。
本次查核檢測結果如下列情形(詳如附表):
一、品質項目:檢測10件,全部符合規定。
二、標示項目:查核10件,7件符合規定,3件不符合規定。
(一)商品檢驗法部分:2件不合格(編號4、9)。
主要違規情節為樣品使用說明書內容與原登錄資料不符,且不符合CNS  60335-2-15 第7.12節規定。
(二)商品標示法部分:1件不合格(編號2)。
    主要違規情節為外包裝及本體標示之製造號碼不一致。
三、重要零組件比對項目:1件不合格(編號9)。
    主要違規情節為樣品之電源線插頭與原登錄資料比對不符。
    至「標示項目」經查核違反「商品檢驗法」部分,已依同法第59條第1項規定,通知業者限期改正標示,若屆期未改正者,將處新臺幣1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鍰,並依同法第42條第2款規定廢止其商品驗證登錄;至違反「商品標示法」部分,經濟部中部辦公室已移請地方主管機關依同法第15條規定查處在案。另「重要零組件比對」經檢視不符合規定者,已依商品檢驗法第40條第1項規定要求業者申請核准,違者將廢止其商品驗證登錄。    
    行政院消保處表示,本件檢測查核案除已請相關主管機關儘速就違規事項督促業者改善外,亦提醒消費者於選購及使用時應注意下列事項:(一)應購買貼附有「商品檢驗標識」(圖例如 或 或 )之快煮壺商品(商品檢驗標識查詢網址:https://civil.bsmi.gov.tw/bsmi_pqn/)。(二)檢視是否附有中文使用說明書、包裝上之產品使用說明或所附產品使用方法、注意事項等標示,使用前詳細閱讀該說明,並確實依照說明內容使用及注意警語與使用注意事項等。(三)快煮水壺應依其水位標示記號之容量限制裝水,並勿在沸騰時打開蓋子,以防沸水噴出造成危險;且不可於壺身未裝水時插電使用。(四)請確保於穩固平坦且孩童無法觸及的檯面上使用,以免水壺打翻,造成產品受損或人員受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