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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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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布「市售衛生紙品質檢測及標示查核結果」

日期:108/01/23
資料來源:消費者保護處

      行政院消費者保護處(下稱行政院消保處)鑒於衛生紙是民眾日常生活之必需品,不僅價格之異常調漲會引起消費者高度關注,其品質之良窳,更是消費者權益及環保的重要一環。因此認為有就其品質安全及標示正確等進行了解之必要。因而辦理市售衛生紙之檢測及查核。對於不符合規定之品項,行政院消保處已請主管機關經濟部依法處理在案。
    行政院消保處於去(107)年4至5月經與經濟部研議取得共識,決定隨機於臺北市、苗栗縣及屏東縣等北中南3地方政府轄內之實體店購樣12件(品項)及網路通路購樣6件(品項)市售衛生紙,共購樣18件(品項),請經濟部標準檢驗局(下稱標準局)依據衛生紙國家標準CNS1091及感熱紙國家標準CNS15447進行關於基重(單層)、破裂強度、第一分鐘吸水性、張數及雙酚A等6項目檢測;另請經濟部中部辦公室(下稱經濟部中辦)就商品標示法進行查核。
    本次查核結果如下(詳如附表):

一、品質檢測部分:依據衛生紙國家標準CNS1091(基重(單層)、破裂強度、第一分鐘吸水性、張數項目)及感熱紙國家標準CNS15447(雙酚A項目)檢測,7件(品項)不符合規定,主要缺失為:
(一)第一分鐘吸水性(單層):6件(品項)不符合。
(二)可分散性(單層):4件(品項)不符合。

二、標示查核部分:依據商品標示法及衛生紙國家標準辦理標示查核,6件(品項)不符合規定,主要缺失為

   (一)不符合衛生紙國家標準規定:1件(品項)為正字標記登錄,未依衛生紙國家標準張(抽)數許可差之標示規定。

   (二)不符合商品標示法規定:5件(品項)不符合規定,主要違失態樣:      

         1.2件(品項)未依規定標示使用與保存方法及其應注意事項。

         2.3件(品項)外包裝及商品本體標示廠商資訊、商品規格等資訊不一致。

      本次檢測及查核結果經提報行政院消費者保護會第59次會議決議,請經濟部對於品質及標示不符合規定者,儘速進行複查等,以維護消費者權益。另行政院消保處提醒消費者,因衛生紙係由原生紙漿或摻用處理良好之再生紙漿製成,吸水性較面紙佳,建議消費者如廁時使用衛生紙擦拭為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