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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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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費場所之建築物內昇降設備查核結果

日期:105/11/14
資料來源:消費者保護處

為維護消費者之生命、身體及健康安全,行政院消費者保護處(以下簡稱行政院消保處)日前會同相關主管機關就6個縣市27家消費場所(含交通運輸站體、醫院、商場、電影院),針對建築物內之昇降設備辦理查核,查核結果11家符合規定。
鑒於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於本(105)年5月發生自動樓梯/自動走道(俗稱電扶梯)故障,造成15人意外受傷;同時宜蘭大學亦發生昇降梯夾死校醫事件。行政院消保處遂於本年7月間會同各轄區地方消費者保護官及相關單位人員,至臺北市、桃園市、彰化縣、高雄市、宜蘭縣及花蓮縣等6直轄市、縣(市)27家消費場所就昇降設備(含昇降機、自動樓梯/自動走道)進行查核,本次查核發現下列不合格情形(詳如附表):
一、昇降機:
28部昇降梯中,4部發現主要設備不合規定情事,11部發現無障礙昇降梯不合規定情事。
(一)主要設備不合規定:
1、緊急呼叫按鈕及對外通信裝置無法正常運作:
3家業者(4部,編號1、3-1、3-2、21)。
2、照明及通風裝置無法正常運作:
2家業者(2部,編號1、21)。
(二)無障礙設施不合規定:
1、主操作盤點字標示/語音系統/輪椅乘坐者操作盤未設置或設置不當:
3家業者(4部,編號6-2、6-3、21、23)
2、未設置後視鏡:
1家業者(2部,編號6-2、6-3)。
3、未設置扶手:
2家業者(3部,編號6-2、6-3、21)。
4、未設置車廂門光電感應裝置:
2家業者(3部,編號6-2、6-3、21)。
5、入口觸覺裝置未設置或設置不當:
6家業者(8部,編號6-2、6-3、16-1、16-2、20、21、24、25)。
6、引導標誌未設置或設置不當:
10家業者(13部,編號3-1、3-2、4、6-2、6-3、16-1、16-2、18、19、20、21、24、25)。
二、自動樓梯/自動走道:
61部自動樓梯/自動走道14部發現主要設備不合規定情事,5部許可證發現有不合格情事。
(一)主要設備不合規定:
1、扶手帶轉入口夾物保護裝置無法正常運作:
2家業者(5部,編號12-1、12-2、12-3、12-4、13-2)。
2、梳齒板斷裂:
4家業者(8部,編號3-1、3-2、6-1、6-2、14-2、27-1、27-2、27-4)。
3、護裙板間隙過大/開關失效:
2家業者(2部,編號16-2,27-2)
(二)建築物昇降設備使用許可證發現有不合格情事:
1、過期:
1家業者(3部,編號27-1、27-2、27-4)。
2、核發有瑕疵(登載事項與事實不符):
1家業者(2部,編號21-1、21-2)。
(三)其他不合規定(墜落防止柵、網):
1家業者(3部,編號23-1、23-2、23-3)
案經提報行政院消費者保護會第49次會議決議,請內政部儘速就本次查核發現之不合法規事項進行改善,亦請持續加強查核。另請內政部加強宣導並輔導業者提升昇降梯內之緊急照明亮度,檢討改善緊急呼叫按鈕之回應機制,同時就自動樓梯/自動走道部分,研議加強設置防止攀爬之設施,以維護消費者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