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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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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期間電商業者應評估理貨量能,並遵守送貨期限

日期:110/07/06
資料來源:消費者保護處

國內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疫情嚴峻,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正式發布全國疫情三級警戒。國人因減少外出引發宅經濟熱潮,但也因電商平台或電商業者(以下簡稱業者)受理下訂商品的數量暴增,致無法及時整理出貨,訂貨日期一再延遲,引發消費者之抱怨與媒體之關注。行政院消費者保護處(以下簡稱行政院消保處)除請主管機關經濟部督促業者在疫情期間辦理各項促銷活動時,應評估自身理貨量能外,並遵守送貨期限之約定,俾減少消費爭議。

行政院消保處提醒業者在疫情期間辦理各項促銷活動,除應評估自身理貨量能外,並應注意下列事項:
一、善盡資訊充分揭露的義務,如因作業恐無法準時送達,應在網頁上確實告知,俾供消費者選擇之參考。
二、應該隨時提供備貨、寄送貨及送達時間等資訊,供消費者查詢。
三、如出貨能力有限,不應於網站大力促銷接單,倘因此造成生鮮蔬果或食品毀損,或貨品送達遲到,則應按民法不完全給付、物之瑕疵擔保及給付遲延之規定,負擔損害賠償責任。
四、考量出貨能力研議是否取消限時到貨機制,避免造成消費者誤解商品將限時到貨,否則無法限時到貨,卻標示限時到貨,恐有廣告不實之嫌,需負損害賠償責任。

同時,行政院消保處呼籲消費者在網路下單時應注意下列事項:
一、生鮮蔬果或食品
(一)運送方式是否為低溫冷藏、冷凍,可否在指定時間送達,應慎重考量後再行下訂。
(二)若物流方式未照約定流程運送,致生鮮蔬果或食品有損壞或不能食用之情形,消費者得於收受並檢視後,保存證據,要求退貨、退款或重寄商品。
二、非屬生鮮蔬果或食品之貨品
(一)應注意各家業者之出貨及到貨說明。
(二)如約定限時到貨,卻遲遲沒有出貨時,消費者可按網站指示取消訂單。
(三)若約定限時到貨卻延遲送達,消費者得把握7日之猶豫期限,解除契約。
(四)若未約定限時到貨,消費者得限期催告業者送達。如逾期送達,消費者得主張因遲延而生之損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