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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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皮鞋防滑品質檢測及商品標示查核結果

日期:110/04/20
資料來源:消費者保護處


      為免穿著皮鞋行走時滑倒受傷,行政院消費者保護處(下稱本院消保處)於去(109)年購樣市售皮鞋16件進行商品標示查核及防滑性檢測。其中商品標示部分,有8件不符合規定,本院消保處已請主管機關經濟部中部辦公室依法處理,業者已全部改善完畢。另皮鞋防滑性部分,雖現行國內及國際間並未訂有規範,不作符合性之判定,惟委託「財團法人鞋類暨運動休閒科技研發中心」(下稱鞋技中心)檢測防滑係數。檢測結果將提供主管機關日後研議訂定國家標準及消費者購買之參考。
有關商品標示部分,本次查核發現商品標示不合格共計8件,茲分別敘述如下(附件一):

一、未標示品名:共計4件(編號2、5、13、16)。

二、未標示進口商名稱、電話及地址:共計2件(編號1、2)。

三、未標示產地或產地標示不一致:共計2件(編號13、16)。

四、未標示鞋面主要材料:共計5件(編號:2、5、13、14、15)。五、未標示大底主要材料:共計3件(編號:12、13、16)。

六、未以中文標示部分事項:共計2件(編號:2、14)。

      至於防滑性部分,由於國內外並無規範標準,惟參照標準局訂頒鞋類製造廠商與供應者間基準之國家標準CNS 16037及CNS 16039防滑性要求(鞋跟滑動摩擦係數≧0.28,平底滑動摩擦係數≧0.30)進行檢測結果有10件樣品(9家業者)未達到上開數值,但尚無法認定違反國家標準。本院消保處為維護消費者權益,仍邀請未達上開數值之9家業者與標準局一同開會,個別聽取業者陳述意見,大體上獲致將朝國家標準CNS 16037及CNS 16039努力之共識(附件二)。

     另目前國內外雖皆無皮鞋(成鞋)防滑性品質標準,惟前述鞋技中心曾撰文表示,若鞋盒或吊牌上標註了摩擦係數,仍可以CNS 16037之數值(鞋跟滑動摩擦係數≧0.28,平底滑動摩擦係數≧0.30)作為挑選時之參考;在乾燥地面行走時,橡膠鞋底防滑效果優良,在潮濕環境或較光滑的地面上時,PU(聚氨酯)鞋底的防滑表現可能較佳。若經常處於潮濕或有污染物的環境中,則應選擇鞋底紋路較深、避免溝槽太細的鞋子,會有助於排開污染物(附件三)。

       本院消保處在此呼籲皮鞋業者在防滑性國家標準未制定前,宜在銷售場所、鞋盒或吊牌等處增加相關警語,提醒消費者注意可能滑倒之風險。另提醒消費者在選購皮鞋時,亦可主動向皮鞋業者詢問何種材質之鞋底具有較佳之防滑性,作為購買時之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