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部份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友善列印 :
請利用鍵盤按住Ctrl + P開啟列印功能
字級設定 :
IE6請利用鍵盤按住ALT鍵 + V → X → (G)最大(L)較大(M)中(S)較小(A)小,來選擇適合您的文字大小,
而IE7或Firefox瀏覽器則可利用鍵盤 Ctrl + (+)放大 (-)縮小來改變字型大小。

新聞稿

:::
公布市售燃氣用塑膠軟管商品標示查核結果

日期:108/01/25
資料來源:消費者保護處

市售燃氣用塑膠軟管之良窳攸關消費者人身及住家之安全,行政院消費者保護處(以下簡稱行政院消保處)於去(107)年7月分別在臺北市、新北市、桃園市、基隆市購買樣品12件進行商品標示查核結果,全部不符合規定(其中2件樣品重複,但購買地點不同)。針對不符合規定之品項,行政院消保處已請主管機關經濟部中部辦公室(以下簡稱中部辦公室)依法處理,並命業者改善中。

鑑於瓦斯氣爆事件時有所聞,而瓦斯管線之好壞,對於瓦斯使用安全具有非常重要之影響。目前常見市售瓦斯管線有金屬、橡膠、塑膠等材質,而對於塑膠材質之瓦斯管線,經濟部標準檢驗局於106年9月27日公布「CNS 15996燃氣用塑膠軟管」之國家標準。行政院消保處為維護消費者權益,分別在臺北市、新北市、基隆市、桃園市等大臺北地區進行燃氣用塑膠軟管之購樣,並會同經濟部中部辦公室依據商品標示法之規定,就商品標示進行查核,查核結果為12件全部不符合規定(詳如附表),情形如下:

(一)未標示或未以中文標示商品名稱:計7件(編號1、2、3、4、8、9、12)。
(二)未標示生產、製造商名稱、電話、地址或標示不完全:計10件(編號1、2、3、4、6、7、8、9、11、12號)。
(三)未標示或未以中文標示原產地:計10件(編號:1、2、3、4、6、7、8、9、11、12)
(四)未標示主要成分或材料:計10件(編號1、2、3、4、6、7、8、9、11、12)。
(五)未標示或未以中文標示淨重、容量、數量或度量等法定度量衡單位:計8件(編號1、2、3、4、8、9、11、12)。
(六)未標示製造日期:計10件(編號1、2、3、4、6、7、8、9、11、12)。
(七)未標示用途、使用與保存方法及其他應注意事項:計11件(編號1、2、3、4、5、7、8、9、10、11、12)。

本次查核結果,大多數樣品均未標示其用途,而係商店表示該等樣品即係瓦斯管,並開立名稱為瓦斯管之統一發票或收據以資佐證。目前,中部辦公室已針對不合格之業者,移請地方主管機關查處並命業者改善中。

行政院消保處呼籲燃氣用塑膠軟管之製造或進口業者,應確實維護該等商品之標示完整,尤其必須清楚標示該商品為瓦斯管用途、使用與保存方法及其他應注意事項,並呼籲一般大賣場、五金行、廚具店、瓦斯行等業者,不可將未標明瓦斯管用途之塑膠軟管,以瓦斯管名義販售,以免消費者誤將一般塑膠管當瓦斯管使用而發生重大危害。當然消費者在購買此類商品時,亦應注意商品是否明確標示為燃氣用之瓦斯管,以確保自身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