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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費資(警)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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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一併購雅虎奇摩,公平會不禁止!

日期:113/07/17
資料來源:公平交易委員會

       公平會113年7月17日第1709次委員會議決議,有關統一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統一企業公司)擬與香港商雅虎資訊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雅虎資訊公司)結合案,依公平法第13條第1項規定,不禁止其結合。
       公平會表示,統一企業公司透過其子公司將所認購雅虎資訊公司之可轉換公司債,轉換為普通股,結合後統一企業公司將間接持有雅虎資訊公司80%股份,並取得該公司業務經營及人事任免單獨控制權,因達到申報門檻,且無同法第12條除外規定之適用情形,故依法提出結合申報。
       公平會指出,統一企業公司從事食品製造並供貨予各大網路購物業者,且統一集團旗下博客來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博客來公司)與統一數網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統一數網公司,經營「鮮拾」網站)亦經營網路購物業務,故本結合兼具水平結合與垂直結合態樣。上游市場為「乳品市場」、「速食麵市場」及「非酒精飲料市場」,下游市場為「網路購物市場」。
       公平會表示,因結合後雅虎資訊公司、博客來公司與統一數網公司之網路購物業務合計市占率不高,經就單方效果、共同效果、參進程度、抗衡力量等考量因素評估後,未見明顯之水平限制競爭效果;另統一企業公司僅非酒精飲料與速食麵有在雅虎資訊公司之購物網站販售,而非酒精飲料與速食麵之替代產品眾多、雅虎資訊公司之網路購物市占率有限,參與結合事業尚難藉本結合封鎖市場。
       公平會進一步表示,現階段之實體通路與網路購物並未全面性雙向替代,兩者仍屬不同產品市場,且目前各實體通路集團發展其會員經濟、支付系統,消費者可成為各通路集團之會員,使用各種支付工具、累積消費點數紅利,各實體通路集團彼此間具有競爭壓力,再者因雅虎資訊公司之網購業務已逐年明顯衰退,透過本結合所帶來之買方力量應屬有限,故本結合之整體經濟利益大於限制競爭之不利益,爰依公平交易法第13條第1項規定不禁止其結合。
(承辦單位:製造業競爭處;服務中心2351-0022、2351-7588轉380;  新聞聯繫窗口:張志斌科長2351-7588轉5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