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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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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售屋契約查核,消費者購屋安心

日期:113/02/26
資料來源:消費者保護處


     為檢視建商對「預售屋買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之遵循狀況,行政院消費者保護處(以下簡稱行政院消保處)會同內政部地政司及各直轄市、縣(市)政府地政局(處)於112年9月至12月間辦理「112年度預售屋買賣定型化契約查核」。

     行政院消保處就全國50個預售屋建案契約進行查核,每個建案均查核「房地標示及停車位規格」、「契約總價」及「驗收」等15項目,共查核750項次,計有22項次不符合規定,契約內容整體不合格率為2.9%,不合格內容則散見於13個建案中。查核建案名稱及各建案違規項目,詳如查核結果彙整表。

     對於契約內容不合規定之建商,行政院消保處已請內政部地政司督導各直轄市、縣(市)政府地政局(處)依平均地權條例第81條之2第5項規定裁處完竣在案,共計裁處新臺幣120萬元。
 
    本次查核項目中,以下列各項違規情節較為嚴重,其違規件數及主要違規態樣如下:
一、違反「房地標示及停車位規格」規定,共計4建案。
(一)未記載停車位「性質」、「位置」及「型式」等基本資訊。
(二)未記載停車位「高度」。
二、違反「契約總價」規定,共計4建案。
(一)契約書中僅填列「契約總價」,未分別填列「土地價款」及「房屋價款(須分別填列專有部分價款及共有部分價款)」。
(二)價款填列「內容」錯誤,各項價款加總,與契約總價不一致。
三、違反「審閱期間」規定,共計3建案。
(一)審閱期間不足5日。
(二)由「契約攜回審閱期日」、「簽約日」及「簽約金繳納日」等三個期日綜合判斷,審閱期間記載不合理。
四、違反「驗收」規定,共計3建案。
(一)交屋保留款數額不足房地總價5%。
(二)建商於契約中自行訂定「驗收標準」,將部分瑕疵視為合格;或限制瑕疵須達一定程度始負修繕義務。

     行政院消保處呼籲建商應依照「預售屋買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之規定,擬定各項契約條款,切勿刻意隱瞞重要消費資訊,影響消費者判斷;亦不得以「契約自由」為名,增列「預售屋買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所無且不利於消費者之契約條款。
  
     行政院消保處提醒消費者,依平均地權條例第47條之4第1項規定,除有法定情況外,簽訂買賣契約後,不得讓與或轉售買賣契約與第三人,故購買前請斟酌本身能力及需求審慎評估,並建議於簽約前做到下列步驟,以保障自身權益:
一、至實價登錄網站確認建案契約備查狀況。
二、逐點核對契約內容是否與「預售屋買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規定相符。
三、倘遇契約內容不合規定之建案,應拒絕簽約,並可向主管機關檢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