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部份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友善列印 :
請利用鍵盤按住Ctrl + P開啟列印功能
字級設定 :
IE6請利用鍵盤按住ALT鍵 + V → X → (G)最大(L)較大(M)中(S)較小(A)小,來選擇適合您的文字大小,
而IE7或Firefox瀏覽器則可利用鍵盤 Ctrl + (+)放大 (-)縮小來改變字型大小。

房地產問題

:::
民眾租賃房屋時,房東為什麼要收押金(擔保金)?押金(擔保金)最多可收多少錢?


資料來源:消費者保護處

民眾租賃房屋時,除須支付每月租金外,通常尚須支付一筆押金(擔保金)。押金之作用在於,若房客於租屋期間有不付租金、水電費、瓦斯費、管理費;或因為可歸責於房客的理由造成房屋損害;或房客有提前終止租約等違約情形時,房東就可以可由押金扣抵相關費用,以保障房東權益。
如果房客沒有欠費、毀損或其他違約情形,房東就應該在租賃期滿,房客交還房屋時,將押金無息返還給房客。
依照法律規定,押金最多不得超過2個月房租的總額,如果超過者,房客得要求以超過的部分抵付房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