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部份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友善列印 :
請利用鍵盤按住Ctrl + P開啟列印功能
字級設定 :
IE6請利用鍵盤按住ALT鍵 + V → X → (G)最大(L)較大(M)中(S)較小(A)小,來選擇適合您的文字大小,
而IE7或Firefox瀏覽器則可利用鍵盤 Ctrl + (+)放大 (-)縮小來改變字型大小。

05.消費爭議之處理

:::
104.消費者向消費者保護官申訴之要件為何?


資料來源:消費者保護處

消費者與企業經營者因商品或服務發生消費爭議時,依照消費者保護法第四十三條第三項規定,消費者向企業經營者、消費者保護團體或消費者服務中心或其分中心申訴後,未獲妥適處理者,得向直轄市、縣〈市〉政府消費者保護官申訴。其要件如下:
(一)僅消費者有權申訴:依照消費者保護法規定,僅消費者可以申訴,企業經營者不得為之。
(二)須為消費爭議案件:即以消費者與企業經營者間因商品或服務所生的爭議為限。
(三)須為第二次申訴:向消費者保護官申訴屬於第二次申訴性質,故消費者須於向企業經營者、消費者保護團體或消費者服務中心或分中心第一次申訴後,如未獲妥適處理時,始得向消費者保護官申訴。
(四)須向所在地消費者保護官申訴:消費者保護官行使職權有其一定的轄區範圍,不得越區行使,故須向所在地轄區消費者保護官申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