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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消費爭議之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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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消費爭議調解書之效力為何?


資料來源:消費者保護處

消費爭議事件經調解成立者,依照消費者保護法第四十六條規定,應作成調解書,其效力準用鄉鎮市調解條例第二十五條至第二十九條的規定 。調解書經法院核定後,具有如下的效力:
(一)該調解書具有與民事確定判決同一之效力。
(二)當事人雙方就該消費爭議事件不得再行起訴。
(三)調解成立並經法院核定者,如該消費爭議事件已繫屬於法院,訴訟終結。
(四)如該消費爭議事件有無效或得撤銷的原因時,當事人得向原核定法院提起宣告調解無效或撤銷調解之訴。